判决书5

Contributor:Amy123456789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04-16 15:02:20 Favorite:724 Scor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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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
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5层C区1501-C02。
法定代表人:乔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德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魏村镇
谢上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建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德凯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保定
德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
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南建达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仅仅提供照片和陈述性描述,主张申请方所供机器质量不合格,证据明显不足
。原审应该要求被申请人补强证据,或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或者要求双方共同委托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产品
质量鉴定,没有进行此项工作反而以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为由判定申
请人违约即质量不合格,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背了举证规则。若申请人提供的设备确实无法使用或机器确
实出现了所谓质量问题,也无法排除是被申请人自身操作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支付剩余
设备款项后,申请人随时可以维修设备。综上,因申请人交付给被申请人的三台设备均在现场调试合格并由被申请
人接收,因此原审认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据不足,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案涉三台设备存在现实的质量和故障,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交该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
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基本书证以证明此类设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对于保定德凯公司在使用过程中机器出现的
定位精度低、损坏板材、磨具损坏严重等具体问题,再审申请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在保修期内也没有按合同约定
积极维修,致使原审原告主张设备长期故障无法使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为由起诉。原审根据案件相关事实,作
出相应判决结果,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济南建达超越数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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