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15

Contributor:Amy123456789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04-24 16:51:59 Favorite:791 Score: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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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良,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
平安金融中心14、15、16、41、44、45、46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
京路以北、宁夏大道以东宏宇大厦1层、6-14层。
负责人:武会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金良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金良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沧州市新华区化建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申报2017年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劳务报酬10180元被审计发现,
被取消低保。而被申请人仅提供证据证明发放了保险代理佣金1963.75元,其余8216.25元均为虚假
报表,正是因为该虚假的8216.25元报表才导致再审申请人的家庭低保被取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证明
发放了保险代理佣金1963.75元,其余8216.25元支付证据均未提供,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被申
请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税务机关对于从事保险业务代理人员均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本案被申请人虚假报表支付再审申请
人一定数量工资而实际没有支付,对此存在过错。再审申请人对该过错本身没有提出请求权。但主张其家庭被取消
低保与被申请人虚假支付佣金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2018年3月7日沧州市新华区化建社区居委会的证
明提出相应请求,原审主要以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作出相应判决,该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金良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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