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危险驾驶)

Contributor:游客138481484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08-27 17:08:45 Favorite:865 Score:0.8
返回上页 Report
请选择举报理由:




Collection Modify the typo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洪龙,男,1984年2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肇州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洪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
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
被告人于洪龙的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官欧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洪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20年1月30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于洪龙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罗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罗溪××处,车辆驶入罗汤路南侧车道内时,遇被害人王某驾驶苏
D×××××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被害人孙某)沿罗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发生事故,致被害
人王某、孙某受伤,两车受损。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洪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检验,被告人于洪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7毫克/100毫升。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洪龙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洪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洪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孙某的陈述、证人盛某的证言、物证检
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
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洪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
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洪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洪龙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洪龙预缴
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洪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
2020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Hot degree:
Difficulty:
quality:
Certification article
Description: th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heat, the difficulty, the quality of automatic certification, the certification of the article will be involved in typing!

This paper typing ranking TO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