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

Contributor:Aisling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12-24 16:39:15 Favorite:827 Score: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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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能否
实施监督法律尚无规定。调解作为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方式,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案件是通过调解结案的。调解结案的案件,虽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
但可能由于审判人员谋取私利等原因,而达成违背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不公正协议,或者调解虽体现了自愿原则
却出现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果抗诉范围不包括调解,不能通过法定方式纠正调解中的错误,个别审判人员就可
能假调解之名行侵害当事人一方利益或第三方利益之实,或者变相将民事案件私了,极易给司法腐败提供机会。加
强对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立法上可将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规定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在操作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备案的形式,把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应当明确规定民事抗
诉应由上级法院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再审。但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抗诉案件的审级作出明确规定,客观上产生了不同理解。对检查机关应向哪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件中规定,原则上应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则明确规定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
两高院的不同解释,使实际执行发生了矛盾。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是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定指令原审
法院再审。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审级对应原则,也无法保证重新作出的裁判的公正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
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错
误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说明,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是
引起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检查机关提出抗诉,对应的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而由原审法
院再审是违背审级对应规则的。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
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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