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院起诉书(曹某某高空抛物案)

Contributor:游客152101831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1-07-13 17:43:24 Favorite:65 Score: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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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
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乡**村**号。因涉
嫌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
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
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丽泽景园16号楼2单元703室内,酒后无故将电茶
壶底座扔出窗外。
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暂住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益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
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益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
、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破碎棕色电水壶底座1个,亲笔供词,现场照片2张;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
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4.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
、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
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从高层建筑物上抛掷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
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
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泽
书记员张雅萱
2021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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