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

Contributor:491057315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08-28 16:43:35 Favorite:744 Score: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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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处事,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
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牢固,
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建设在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然有些矛盾,
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
2007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同原告周某一起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
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活挣钱,因原告与被告系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
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
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其在外的情况与原告沟通,
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在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
201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与原告父母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并添置家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二人系同组人,
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
而且原告与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和添置家具,
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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