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证据与补强证据-《法官因何错判》秋山贤三 著

Contributor:WatteLi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3-01-25 23:00:38 Favorite:1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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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英国确立了以下原则:“证明犯人与被告的同一性的证据仅有目击证人的犯人识别供述时、或者
主要证据仅此一个时,即便有两人以上的证人进行识别,原则上也不能判被告有罪(德富林委员会报告中
设定补充法则的提案)。”需要对供述证据提供补强证据的实务显然已经成为国际标准。然而,像目前
日本的实务这样,法院仅凭“受害者一人的供述证据”便大胆认定有罪的审判制度下,搜查机关只需要收集
受害者供述即可,因此不可否认他们在工作中可能偷工减料,未做科学搜查。只要法院在实务中强调必须要
有物证与科学证据下的补强证据,搜查当局也必然会遵从法院的方针,起诉时提交必要补强证据,对于那些
没有补强证据的案件,最终或许就以不起诉处理。
在实务中,从皮肤及内衣中提取指纹不难,而且还可以从内衣及碰触过内衣的手上收集纤维,这些都可成为
高度证明“碰触事实”、极具证明力的证据。由于科学证据容易采集,证明力强,因此就无理由也无必要依赖
证明力弱且不排除危险性的受害人本人及其他人的供述证据。英国在识别犯人的证人供述上也确立了指导方针
(1977年的特恩布尔判决)。根据此方针,证人目击的时间及清晰程度等状况如果客观且良好,可以将该证人
供述的评价委托给陪审员处理。但是,假如证人在暗处目击或时间极短等状况不良的话,只要犯人识别供述的
准确性无其他证据可证明,法官就必须终止陪审员的审理,下达释放被告的指示。此外,在有证据证实供述准确性
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向陪审员说明该证据的正当性。现实中,在英国上诉审判的判决中,因两名被告的犯人识别
供述质量不良,一审的有罪判决被撤销,被告被当庭释放。
这个标准,在采用法官自由心证主义的日本也应当实质上被采纳。按照此标准,需要检查
(1)目击者观察的准确性;
(2)记忆的准确性。尤其是证人没有亲眼目睹犯罪行为的案件中,遵照(1)的标准来讨论非常重要。
在拥挤的满员电车里,需要从不特定的众多乘客中正确指认犯人的痴汉事件,如果目击的客观条件极其不良,自然
相当于英国法官终止陪审员的审理、释放被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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