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Contributor:RTT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5-06-03 11:50:10 Favorite:20 Score:0
返回上页 Report
请选择举报理由:




Collection Modify the typo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金婺初字第3221号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辉
诶托代理人:赵本有
委托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陈小玲独任审判,先后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吴肖臣、被告来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本有、王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协商,
未果。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铭公司起诉称:2012年12月9日,原告、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
双龙南街307号营业用房2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
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经金华工商部门登记,被告在承租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成立来伊份公司
金华双龙南街二店。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
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白二十六条、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告
被告指奸的《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
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为证明上诉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被告指奸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2.从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经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
书面授权,将涉案房产依法、依约转租给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实;
3.2012年12月7日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金华市公园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房东)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Hot degree:
Difficulty:
quality:
Description: th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heat, the difficulty, the quality of automatic certification, the certification of the article will be involved in typing!

This paper typing ranking TOP20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