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Contributor:游客2507956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5-05-10 22:52:08 Favorite:25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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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太仓
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太仓市直塘镇长兴村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太仓市公安
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经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0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3月6日18时许驾驶
汽车在太仓市车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公里处汽车右侧与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被害人
胡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左后部相撞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胡某某经送
太仓市陆渡卫生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经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事故的
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拨打110报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亲属对被害人胡某某亲属作了
经济赔偿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雨天驾驶汽
车在太仓市陆渡镇车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公里处时因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
的被害人胡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左后部发生相撞致被害人胡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经
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当晚被告人张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
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亲属对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表检
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车辆查询信息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亲属代其对被害人近亲属作了
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
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
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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