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Contributor:游客2335640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5-04-16 18:56:16 Favorite:691 Score: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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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峰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西街路北红城新世界。
法定代表人岳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双,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
委托代理人吴蕴涵,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琰,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新城区。
赤峰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物业公司)
与赤峰市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山农商行)、
周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
赤民二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新世界物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内民申字第525号民事裁定,
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世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强、委托代理人王景双,松山农商行委托代理人吴蕴涵到庭参加诉讼,
周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进行审理。
新世界物业公司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作为从事物业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
对周琰在红山区新世界商厦拥有的商厅进行物业管理,履行了应该履行的物业服务,
但周琰自2008年8月至2011年2月未交纳物业费,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仍拒绝履行义务,
并称应当由承租人松山农商行交纳。周琰与松山农商行互相推诿拒不履行义务,
故请求判令周琰与松山农商行连带支付物业管理费79857元及违约金57497元,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松山农商行答辩称,对新世界物业公司所述的物业费拖欠期限认可,但对其主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数额不认可;
业主不能直接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其以前期物业
合同收取物业费没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
求物业收费与物业服务水平相一致。松山农商行租用独立开门的商厅,并不享受大楼内的通风、照
明和电梯服务,因此不能与楼内业主使用相同的收费标准,请求法院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用标准。周琰未作答辩。
红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7月28日周琰从赤峰市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位于赤峰市红山
区钢铁街红城新世界商厦一层1-815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177.46平方米。
2008年7月30日赤峰市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世界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
由新世界物业公司负责红城商厦的前期物业管理事宜,物业收费实行包干制,由业主按其
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18元交纳。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欠费金额
日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新世界物业公司实际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物业费。后周琰与松
山农商行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租赁给松山农商行使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由松
山农商行交纳。周琰、松山农商行自2008年8月至2011年2月未交纳物业费,欠新世界物业公司物
业费79857元。因松山农商行、周琰未付此费用,现新世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红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
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
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松山农商行
、周琰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
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新世界物业公司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松山农商行、
周琰应依约向新世界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实行包干制,由业主按其
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18元交纳,新世界物业公司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收
取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松山农商行、周琰应支付物业费(177.46㎡×
15元×30个月=79857元)。因松山农商行、周琰至今未履行此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松山农商行、
周琰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依照上述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新世界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新
世界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予以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
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约定由物业
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松
山农商行、周琰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对新世界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
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赤
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赤峰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
理费79857元,支付违约金57497元,合计137354元;二、周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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