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书记员职责

Contributor:游客42167452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8-08-23 06:23:30 Favorite:3961 Score: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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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立案、立卷。书记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
并登记在检察官以及自己的收案登记表上。
2、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书记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向被害人、证人等告知(口头、电话通知或者发传票)参加诉讼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和相关事项。
3、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手续是否规范,
如不规范应限期更正或限期重新提交。
4、协助检察官对当事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据材料应附有清单,
应当附有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说明材料,证据材料的份数应符合要求,
证明材料或证据复制品应与原件或原物予以核对。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应当签收;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限期补充、更正。
如实记录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过程以及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态度。
上述证据材料、证据清单、证据说明材料等应及时装订入卷。
5、需要调查取证、审计、鉴定的,协助检察官和技术人员进行,做好记录工作,
庭审阶段,书记员参与庭审的记录。
6、查找资料、草拟和校对法律文书。
7、记录检察官向科室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汇报案件的情况,做好汇报笔录。
8、决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需报科长、检察长审批的,
应及时将所需报批的文书原件连同卷宗报送科长、检察长审批。
9、及时将检察官拟定好的法律文书付诸打印或复印,并盖院章。
10、及时送达法律文书。收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签收日期。
11、法律文书的最终签发时间为案件审结时间,即结案时间。
结案后应及时报结,并及时录入检察网络管理系统。
12、结案后一个月应将卷宗整理完毕,按归档要求编写页码、装订卷宗、再办理档案检查盖章和归档。
13、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整理好卷宗,
并附上移送函、当事人上诉材料和答辩材料、一审法律文书按规定移交。
14、上诉案件审结后,应在接到原审卷宗和二审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要求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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