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备考—法律常识(1)行政法十大常考点

Contributor:ls644576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9-03-20 21:32:22 Favorite:144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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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
(一)听证事项
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
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
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
1.听证日期。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的方式。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案外人主持。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
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申辩、质证。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
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原则。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
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类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有:(1)警告;(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
警告属于声誉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能力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七、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
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八、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
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
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九、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最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十、行政诉讼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
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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