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P25

Contributor:小七练字走你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9-08-11 10:01:09 Favorite:113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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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甲对乙正在实施的一般伤害行为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此时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由于乙仅实施一般伤害行为,而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甲的行为
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存在过当的可能性。
(2)乙重伤以后已经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并有死亡的危险,甲是否具有救助义务,在刑法理论上存在
不同观点。否定说认为,正当行为不可能成为先前行为,因为法秩序所许可的合法的危险前行为不产生保证人
义务。肯定说(通说)认为,正当防卫可以成为先前行为。如果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防卫人
无救助义务;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行为不可能导致死亡,即没有过当的危险,防卫人
也没有救助义务;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但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
过当,则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因为这种情形下不法侵害人的生命仍然受刑法保护。甲的防卫行为导致乙重伤,乙
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甲面对乙的哀求忽视并不实施救助,导致其流血过多而死亡,该死亡结果”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甲先前的防卫行为与不救助乙的行为相结合,成立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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