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判决

Contributor:游客127173235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9-08-24 22:43:50 Favorite:12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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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徐某办理交通银行本票向李某转账交付人民币50万元
6月28日郝某办理中国银行本票向李某转账交付人民币18万元
6月29日郝某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本票向李某转账交付人民币32万元
原告称上述款项为原告向徐某郝某借取用于出借给被告李某
2012年3月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陆某人民币100万元整
于2012年5月31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归还之后被告李某向原告归还人民币16万元
2012年10月23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 文载:欠款金额人民币84万元整。
还款安排自制定本计划书
之日起债务人于2013年1月31日开始每月月底前还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整 直至还清全部欠款
该期限内以上借款均为无息债权人在按月收取本金的同时 需向债务人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欠款全部还清后 债券债无人 各自收回出具的所有凭证
该计划书自生效之日起 债务人赢按照本计划书规定的时间主动偿还对债权人的欠款 若中途预期不能按时还款
债权人有权终止本计划书
由于此后被告李某未向原告还款 原告遂于2014年1月向本院起诉
另查郝某曾于2013年向本院起诉本案原告
要求归还2011年6月28日 6月29日借款人民币50万元
本案被告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该案中被告李某认可向原告出具过还款计划书
认可欠原告借款人民币84万元审理中 徐某来本院陈述 其向原告出具人民币50万元
于2011年6月23日按原告指示转账汇入被告李某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书 交通银行本票及凭条 中国银行本票及结算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本票 及业务委托书 本院2013股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归还借款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议及款项交付提供证据
予以证明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议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
被告李某收到了人民币100万元
结合本院相关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李某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可以确证被告李某收取的借款相对方应为本案原告
原告已履行了交付出借款的义务 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 当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但至今未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并自2013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履行期限最后一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原告陆某借看人民币84万元及利息,
自2013年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驳回原告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2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8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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