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材料练习
开庭时间:2005年6月18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详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伴随着人类的脚步进入21世纪,刑事诉讼在现代化与民主化的道路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长足的进步。
作为刑事诉讼现代化与民主化的标志性制度——律师辩护也逐渐走向发达与完善
,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尤其在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中,
律师辩护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机之一翼,维持了诉讼的平衡,保障着控辩式诉讼的顺利运行,
成为刑事司法系统高效良性运转的重要保证。作为控辩式庭审的制度基础,
律师辩护在程序上进而在实质意义上促进了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的生成与充分发育。
(一)律师辩护是保持控、辩平衡的前提
控辩式庭审方式的重要基础是控辩双方力量的相对平衡。在控辩式诉讼中,
公诉制度已日趋成熟,由警察的侦查取证,到检察机关的公诉,
检察机关与警察机构共同构成了强大的控方组合。控方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力量大大增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参考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参考
祁建平律师整理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
被告代理人×××、×××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到时
地点:
案号:×劳仲案字()第号
案由:
调解主持人:
书记员: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理情况:
说明:
1、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6条的规定制作的。
2、本文书是供仲裁庭开庭决案件时使用的。
3、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4、裁庭开庭裁决时作的庭审笔录,应如实记录仲裁庭审理的全部活动,
包括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活动,庭审过程中再进行调解的,
也应将调解过程记入本笔录,不须另记调解笔录。
庭审笔录不是法定民事证据种类之一,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我国实行民事证据法定主义,《民诉法》第63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法庭笔录是法院书记员真实记录庭审过程的材料,
显示了整个庭审的流程及程序,是法院法官对本案据以认定事实和判决的依据。它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依法不能作其它案件的证据使用。庭审笔录是书记员个人记录的结果,受个人视听,书写,理解分析,
概括综合等能力的限制,具有主观性,难免有遗漏和差错,
因此《民诉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查阅权,补正权,并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签字确认。
原告所提供的庭审笔录对所谓另案当事人有证明作用,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对方当事人免于举证也仅仅限于另案中的原告甲,
被告丙,丁三人而已。本案原告乙并非另案当事人,不能免于举证。法律并没有规定此案庭审笔
复印庭审笔录是律师经常会碰到的问题,一般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在诉讼程序结束后,
当事人需要复印,另一种则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
为下次开庭作准备,复印上一次的开庭笔录,那么庭审笔录可以复印吗?
当事人可以复印庭审笔录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有时候会以
前案的庭审笔录所涉及到的案件事实作为另案的证据,
那么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
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法院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
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
,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
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
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法院认定案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详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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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伴随着人类的脚步进入21世纪,刑事诉讼在现代化与民主化的道路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长足的进步。
作为刑事诉讼现代化与民主化的标志性制度——律师辩护也逐渐走向发达与完善
,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尤其在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中,
律师辩护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机之一翼,维持了诉讼的平衡,保障着控辩式诉讼的顺利运行,
成为刑事司法系统高效良性运转的重要保证。作为控辩式庭审的制度基础,
律师辩护在程序上进而在实质意义上促进了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的生成与充分发育。
(一)律师辩护是保持控、辩平衡的前提
控辩式庭审方式的重要基础是控辩双方力量的相对平衡。在控辩式诉讼中,
公诉制度已日趋成熟,由警察的侦查取证,到检察机关的公诉,
检察机关与警察机构共同构成了强大的控方组合。控方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力量大大增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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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
被告代理人×××、×××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到时
地点:
案号:×劳仲案字()第号
案由:
调解主持人:
书记员: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理情况:
说明:
1、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6条的规定制作的。
2、本文书是供仲裁庭开庭决案件时使用的。
3、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
4、裁庭开庭裁决时作的庭审笔录,应如实记录仲裁庭审理的全部活动,
包括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活动,庭审过程中再进行调解的,
也应将调解过程记入本笔录,不须另记调解笔录。
庭审笔录不是法定民事证据种类之一,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我国实行民事证据法定主义,《民诉法》第63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法庭笔录是法院书记员真实记录庭审过程的材料,
显示了整个庭审的流程及程序,是法院法官对本案据以认定事实和判决的依据。它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依法不能作其它案件的证据使用。庭审笔录是书记员个人记录的结果,受个人视听,书写,理解分析,
概括综合等能力的限制,具有主观性,难免有遗漏和差错,
因此《民诉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查阅权,补正权,并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签字确认。
原告所提供的庭审笔录对所谓另案当事人有证明作用,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对方当事人免于举证也仅仅限于另案中的原告甲,
被告丙,丁三人而已。本案原告乙并非另案当事人,不能免于举证。法律并没有规定此案庭审笔
复印庭审笔录是律师经常会碰到的问题,一般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在诉讼程序结束后,
当事人需要复印,另一种则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
为下次开庭作准备,复印上一次的开庭笔录,那么庭审笔录可以复印吗?
当事人可以复印庭审笔录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有时候会以
前案的庭审笔录所涉及到的案件事实作为另案的证据,
那么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
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法院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
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
,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
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
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法院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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