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Contributor:经验2406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7-01-04 20:38:35 Favorite:1538 Score: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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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克鸿,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10月14日
由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石祖海,系广水市十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
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
,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1年3月30日、4月22日,湖北永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次向被告人刘某
甲提供防水卷材800平方米,货款共计203500元,被告人刘某甲一直未付货款。湖北永阳防水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3年6月27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水市人民法
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给付湖北
永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3500元,并公告送达给被告人刘某甲。2014年4月28日,湖北
永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5月22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
刘某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告人刘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法院报
告其财产状况,广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对被告人刘某甲罚款3万元。此后,被告人刘某
甲仍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2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13日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已履行全部
执行义务。
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
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石祖海的辩护意见及理由: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
无异议。2、被告人刘某甲已全部履行了判决裁定的全部义务。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4月22日,湖北永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次向被告人刘某甲提
供防水卷材800平方米,货款共计203500元,被告人刘某甲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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