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14

Contributor:Amy123456789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04-24 16:51:24 Favorite:590 Score: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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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志梅,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莉侠,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再审申请人郑志梅因与被申请人陈莉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45
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志梅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郑志梅丈夫毕雷生前借钱购置的平台升降机一台、拉鸡工具小车12辆、电缆线2
00米左右,全部由抓鸡工人王某负责开车拉机器并管理。2018年5月30日陈莉侠夫妇把毕雷生前购置的上
述设备从王某家全部拉走,占为己有并使用,同时继续雇佣王某管理上述设备抓鸡。被申请人陈莉侠一直利用毕雷
生前欠工人工资为由,不让郑志梅拉走机器,在2019年8月1日左右解散了抓鸡队,并付了毕雷生前欠工人的
工资(7000)元,再次把机器拉到她家霸占机器,一审开庭时王某也证明了陈莉侠是他现在的老板,因此原审
只认定部分机器在陈莉侠家中并判决予以部分返还不当,应再审本案改判全部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
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庭审中证人王某已承认
,郑志梅所主张的另外9辆小车、抓鸡设备及电缆线在其手中,因此原审认定该部分财产郑志梅可另行主张权利并
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郑志梅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郑志梅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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