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2

Contributor:弹指云飞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06-14 19:20:38 Favorite:7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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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瓦史、马羊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马歪拉、双合、马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谢都都
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梁昌文、马垫来、赵天国犯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窝藏罪,原审被告
人沙某某、马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攀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双合、谢都都、粱昌文、马垫来、赵天国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
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经评议后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2013年2月,被告人马歪拉和马某甲(已死亡)受人雇佣从云南边境运输毒品海洛因回四川省攀枝花市。
二、2013年4月左右,被告人瓦史、谢都都等人出资后,伙同马某乙、改某(在逃)等人组织被告人马羊羊、
马歪拉、梁昌文从云南边境运输毒品海洛因回攀枝花市贩卖。
三、2013年5月,被告人瓦史、马羊羊、双合、马歪拉和改某、马某乙(在逃)等人共谋出资购买毒品海洛因
贩卖。瓦史等人分别通过双合等人邀约被告人马垫来、梁昌文到云南边境将购买的海洛因运输回攀枝花市赚取运费
,马垫来、梁昌文同意。后瓦史等人再次通过梁昌文邀约被告人赵天国和周某某(在逃)参与运输毒品赚取运费,
赵天国、周某某同意。5月20日,瓦史等人在盐边县箐河乡将手机、摩托车及路费交给梁昌文、马垫来、赵天国
、周某某。5月22日,瓦史、马羊羊、改某、马某乙等人将毒资转入毒贩指定的帐户后,毒贩将23块毒品海洛
因交给梁昌文、马垫来、赵天国、周某某,后梁昌文、周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前探路,马垫来、赵天国驾驶一辆
摩托车携带毒品尾随其后,途中遇边防武警检查,马垫来将毒品藏于山上。后马垫来打电话向双合等人索要20万
运费,经双方协商,双合等人预先支付5万元运费给马垫来,剩下运费5万元由被告人谢都都担保等毒品运回后再
支付,马垫来则返回攀枝花市与马某乙、瓦史、谢都都、双合等人商量运输毒品事宜。6月2日,瓦史安排梁昌文
、马垫来、赵天国、周某某到云南取回马垫来藏匿的毒品,并安排马羊羊、马某丙尾随在梁昌文等人后面帮助放哨
。马垫来、梁昌文、赵天国、周某某等人取回藏匿的23块毒品后,由梁昌文、周某某、马羊羊、马某丙分别驾驶
两辆摩托车在前面探路,马垫来、赵天国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在后面行驶。6月5日,赵天国、马垫来携带毒品2
3块(毛重8000余克)途经云南省永胜县时被鲁某某等人抢走。
四、被告人梁昌文、马垫来、赵天国等人从云南边境运输毒品海洛因回攀枝花市途中遇边防武警检查,马垫来将毒
品藏匿在山上后给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将其伙同梁昌文等人运输毒品一事告知陈某某,并要求陈某某给路费,后
陈某某向马垫来使用的银行卡上存款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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