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Contributor:老陶要当书记员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09-12 20:58:18 Favorite:232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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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1)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2)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判决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二、法的特征
(一)国家意志性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
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
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可”是指国家
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
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
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三)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内容是由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会导致包括法律在
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分析的,法的社会作用是
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是
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职能,即
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二节 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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