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判决书无标点

Contributor:江北李易峰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10-31 16:32:44 Favorite:31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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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0626
28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被告人张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月21日经
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
捕同日由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
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员陈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
驾驶车辆1月9日下午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肥东县长临河镇全胜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
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皖ADY520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牛兵牛宁沿环湖北路
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合肥当行至滨湖湿地森林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
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皖BL7719号桑塔纳轿车致该车驾驶员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
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皖ADY520车内乘员王玉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牛兵牛宁及张伟均受伤
经鉴定死者张龙杨龙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多发伤死亡;汪清胡萍系道路交通事故致
胸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多发伤死亡;曹喜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并多发伤死亡;王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
损伤死亡;六人的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牛兵牛宁的损伤程度均
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
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无视公共安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造成六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
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伟辩称我前两次吸毒后开车没发生什么事情但我没有想到最后一次开车会造成这么大的事故我要是
知道我吸毒后开车发生这么大事故打死我也不开车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
1月9日下午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肥东县长临河镇全胜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
驾驶悬挂皖ADY520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牛兵牛宁沿环湖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返回
合肥当行至滨湖湿地森林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
正常行驶的皖BL7719号桑塔纳轿车致该车驾驶员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
死亡皖ADY520车内乘员王玉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牛兵牛宁及张伟均受伤
经鉴定死者张龙杨龙汪清胡萍曹喜王胜六人的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
被害人李豪牛兵牛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
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
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王俊王丹丹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豪等人的陈述被告人
张伟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苏打水瓶等书证物证江苏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等相关鉴定意见出示了本案的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违反交通法规吸食冰毒后驾驶机动车并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被害人
驾驶的车辆造成六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伟吸毒驾车并
超速逆向行驶并非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是由于之前两次吸毒后驾车均没有发生事故导致
其主观上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且事故路段属于新修道路人少车少并不属于
交通繁华人多车多的地段被告人的超速行驶并没有与以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有相当的危害性根据交警现场
勘查图显示张伟驾驶的车辆在现场留下了两条分别长10.3米和10.2米的制动印说明被告人张伟在撞车前
实施了刹车行为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并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并非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
横冲直撞或事后继续驾车前行甚至再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以张伟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因此对于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
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
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内通过本院或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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