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妨碍
某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再次手术约需费用26000元曾某在住院期间由王某护理其所在单
位山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误工证明其公司承包某铁路局桥梁拆除工程每日工资150元未发放给本人王某护理
期间住宿费每天120元共计19天计价款22000元曾某误工收入其所在单位山东省烟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出
具误工证明该公司承包某铁路局桥梁拆除工程施工曾某每日工资为200元在交通事故受伤至今不能工作工资未发
放曾某住院转院产生交通费以及陪护人员产生交通费票据有飞机票汽车票等数张计价款5700元曾某车辆肇事后
某市修理厂收取拖车费1700元事后曾某又将该受损的小轿车拖运到某市支付运费1000元在某市汽车修理厂
支付修理费12000元以上车辆修理费车辆施救费共计价款15300元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委托单位对曾
某驾驶小型客车车速计算自动装置委托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检验结果l该行驶小客车采取制动前行
驶速度为100千米每小时2该小客车制动装置齐全有效曾某对车辆鉴定支付鉴定费1700元另查明关于某公司
在事发路段所设置标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曾某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在事发后第五天即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和
公安交警部门现场照片对比基本相符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高速公路
上进行施工维修等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距作业地点来车方向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
警告标志牌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也作出同样的规定从曾某在交通事故
发生后所拍摄的照片和交警部门在现场所拍摄的照片相比对看出某公司所设置标志不符合规定没有设置红色警示灯
装置但在庭审中某公司提供照片和设计图纸该事发路段有红色警示灯设置曾某对此提出异议照片上的红色警示灯是
后补上去才拍摄的照片案涉当事人在上述问题上各执己见未形成统一认识
再查明曾某对公路局关于“公路局对该工程既不是业主也不是管理方
曾某主张公路局承担连带责任主体错误应驳回让公路局承担责任诉讼请求的抗辩主张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某自治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曾某受到损害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交警部门对该起损害事故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这是按照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所作出的认定书在本案中只是证据的一种某公司不能以认定书作为自己免责的依据某
公司在施工作业时曾某驾驶汽车经过该路段时发生事故曾某本人对此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其也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某公司在事发路段所设置的警示标志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从曾某在事发后拍摄现场照片和交警部门在事发后
现场照片相比对基本相符该照片没有红色警示灯设置而某公司在庭审中所提供照片与曾某所提供照片和交警现场照
片不相符某公司提供照片有警示灯设置曾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提出是事发后补上的设施从双方所提供证据分析判断
曾某证据与事实相符予以认定某公司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认定某公司主张曾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是同一法
律关系不能同案处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定曾某主张公路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公路
局在本案中是适格主体曾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曾某在诉讼中主张后续治疗费26000元主张因该费用尚未发生
其可在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曾某主张营养费医疗机构对此无明确意见曾某应区分本身需要补充营养与受伤后需补充
营养的区别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曾某医疗费8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误工费22800元交
通费4000元合计价款为113000元二曾某护理人员误工费16500元住宿费2400元合计价款190
00元
位山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误工证明其公司承包某铁路局桥梁拆除工程每日工资150元未发放给本人王某护理
期间住宿费每天120元共计19天计价款22000元曾某误工收入其所在单位山东省烟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出
具误工证明该公司承包某铁路局桥梁拆除工程施工曾某每日工资为200元在交通事故受伤至今不能工作工资未发
放曾某住院转院产生交通费以及陪护人员产生交通费票据有飞机票汽车票等数张计价款5700元曾某车辆肇事后
某市修理厂收取拖车费1700元事后曾某又将该受损的小轿车拖运到某市支付运费1000元在某市汽车修理厂
支付修理费12000元以上车辆修理费车辆施救费共计价款15300元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委托单位对曾
某驾驶小型客车车速计算自动装置委托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检验结果l该行驶小客车采取制动前行
驶速度为100千米每小时2该小客车制动装置齐全有效曾某对车辆鉴定支付鉴定费1700元另查明关于某公司
在事发路段所设置标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曾某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在事发后第五天即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和
公安交警部门现场照片对比基本相符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高速公路
上进行施工维修等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距作业地点来车方向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
警告标志牌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也作出同样的规定从曾某在交通事故
发生后所拍摄的照片和交警部门在现场所拍摄的照片相比对看出某公司所设置标志不符合规定没有设置红色警示灯
装置但在庭审中某公司提供照片和设计图纸该事发路段有红色警示灯设置曾某对此提出异议照片上的红色警示灯是
后补上去才拍摄的照片案涉当事人在上述问题上各执己见未形成统一认识
再查明曾某对公路局关于“公路局对该工程既不是业主也不是管理方
曾某主张公路局承担连带责任主体错误应驳回让公路局承担责任诉讼请求的抗辩主张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某自治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曾某受到损害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交警部门对该起损害事故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这是按照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所作出的认定书在本案中只是证据的一种某公司不能以认定书作为自己免责的依据某
公司在施工作业时曾某驾驶汽车经过该路段时发生事故曾某本人对此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其也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某公司在事发路段所设置的警示标志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从曾某在事发后拍摄现场照片和交警部门在事发后
现场照片相比对基本相符该照片没有红色警示灯设置而某公司在庭审中所提供照片与曾某所提供照片和交警现场照
片不相符某公司提供照片有警示灯设置曾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提出是事发后补上的设施从双方所提供证据分析判断
曾某证据与事实相符予以认定某公司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认定某公司主张曾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是同一法
律关系不能同案处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定曾某主张公路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公路
局在本案中是适格主体曾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曾某在诉讼中主张后续治疗费26000元主张因该费用尚未发生
其可在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曾某主张营养费医疗机构对此无明确意见曾某应区分本身需要补充营养与受伤后需补充
营养的区别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曾某医疗费8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误工费22800元交
通费4000元合计价款为113000元二曾某护理人员误工费16500元住宿费2400元合计价款190
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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