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的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址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
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
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
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
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
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
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有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退票与变更]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
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
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
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
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迟延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
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
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
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告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
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货运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
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
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
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
还、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
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
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
运人证明货物 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
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灭失与运费的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
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运送物的留置]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
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货物的提存]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的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址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
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
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
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
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
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
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有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退票与变更]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
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
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
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
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迟延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
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
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
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告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
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货运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
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
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
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
还、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
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
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
运人证明货物 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
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灭失与运费的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
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运送物的留置]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
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货物的提存]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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