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Contributor:olddu0008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1-08-25 08:58:40 Favorite:11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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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四不能变更诉讼请求。李四作为一审被告,其提出诉讼请求应提起反诉。被告提起反诉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期间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但被告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
并审理。
6:
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中,原告甲公司请求乙公司交付钢材,法院判决交付钢材并支
付违约金,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原告甲公司提起诉讼并未要求违约金,系对违约金部分作出了处分
,法院判决侵犯了甲公司的处分权。
7:
法院的判决违反辩论原则。本案中,原告刘某主张被王某撞伤的,判决中认定刘某受到惊吓而摔倒,超出了当事人
主张的事实范围,违反辩论原则。
7:
法院的判决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原告起诉中,主张受伤系被告开车撞倒所致的事实,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医疗
费用,而法院判决中,以原告受伤因被告惊吓所至为事实依据,超出原告主张的事实,违反辩论原则;同时判决被
告支付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13:
1、区法院由张三独任审判员审理重审案件的做法错误。市中院发回重审后,一审区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应当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原一审审判员张三应当回避。
2、市法院由李四、王五、赵六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做法正确。当事人提起二次上诉时,二审中院由第一次上诉
合议庭成员审理的做法正确,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再次上诉的,原二审合议庭成员无须回避。
3、市法院第二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错误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起二次上诉时,二审中院不应撤
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应当由中院自己审理。
24:
张三可以向甲县、乙县、丁县之一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根据司法解释,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损失人提起诉讼,产品生产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本案中甲县为产品
生产地和被告住所地,乙县为产品销售地和被告住所地,丁县为侵权行为地。
24:
一、由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同时约定
履行地也并非当事人任何一方住所地,因此仅能由被告住所地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西城区和海淀区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中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同时有约
定履行地,因此应由被告主住所地西城区或约定履行地海淀区法院管辖。
三、北京市东城区或西城区的法院拥有管辖权。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西城区)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拥有管辖权,给
付金钱的,接受一方(东城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四、
(1)北京市西城区或海淀区法院拥有管辖权。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
地西城区法院拥有管辖权,合同为交付房屋,结合实际房屋所在地应为履行地,海淀区法院亦可拥有管辖权。
(2)北京市东城区或西城区拥有管辖权。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三住所
地为北京市东城区,给付金钱,接受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既李四住所地西城区法院亦有权管辖。
25:
五、
(1)东城区或西城区法院拥有管辖权。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给付货币的接受一方所在
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东城区,接受一方住所地西城区,两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2)西城区法院拥有管辖权。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交付钢材不合格引起的诉讼
纠纷,属于交付其他标的物,应由履行交付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所以同时为被告住所地与履行交付一方所在地西
城区法院管辖。
六、B区或C县法院拥有管辖权。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系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
为合同履行地。多以,被告住所地B区与挖掘机使用地C县法院拥有管辖权。
七、深圳余杭区或广州白云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为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
过其他方式交付,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被告李某经常居住地(连续住满一年)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淘宝公
司注册地杭州市余杭区、收货地甲市C区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29:
一、可以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拥有管辖协议,约定D区(合同签订地)管辖,但双方系不动产租赁合
同纠纷,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管辖协议无效,因此应由厂房所在地C区法院管辖。
二、可以向D区法院起诉。依据民诉法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管辖协议,约定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管辖协议有效
。因此,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D区法院管辖。
三、可以向B区法院起诉。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同时约定履
行地又不在于双方住所地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管辖。
四、可以向B区或C区法院起诉。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以实际履行,实际履
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应由约定履行地C区为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B区法院管辖。
33:
(1)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2)错误。司法解释规定,两个以上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错误。民诉法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应由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中,南山区法院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7:
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双方住所地又不在约定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管辖。同时D区法院受理后,被告甲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D区法院因而获得应诉管辖权,故甲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38:
刘某应向C区法院提起诉讼。首先本案中双方约定了仲裁协议,之后有约定了管辖协议,属于或裁或审,仲裁协议
无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虽然有管辖协议,但双方系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管辖
协议违背专属管辖而无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C区法院管辖。
39:
刘某可以向A县或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本案中双方约定了仲裁协议,又约定了诉讼内容,属于或裁或审,
仲裁协议无效,应由人民法院主管。其次,本案中双方约定管辖协议,民诉法解释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你管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刘某依据管辖协议可以选择向A
县或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
刘某可以向B区或C区法院提起诉讼。首先,本案中拥有仲裁协议,但协议中约定“A县仲裁委”并不存在,属于
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应由人民法院主管。其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
案中合同已履行,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被告住所地B区与约定履行地C区法院拥有管辖权,刘某可选择
其一提起诉讼。
40:
1、甲市C区、杭州市余杭区、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拥有管辖权。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
网络签订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淘宝公司所在地深圳余杭区、被告
李某经常居住地(已超过一年)广州白云区、收货地甲市C区法院拥有管辖权。
2、应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
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协议为淘宝公司所提前准备的格式条款,虽以黑体字标明但夹在在
19页合同中张某很难注意到,应认定为“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因此张某依法可2主张该管辖协议
无效,人民法院应驳回淘宝公司管辖权异议。
45:
张三、张小三为本案当事人,李四不是。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张三和张小三为本案共同被告,甲公司为本案原告,李四为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46:
应以张三和腾达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果李某请求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红星公司也应列入共同被告。
腾达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交强险承保人,承担赔偿义务,应为适格被告。
司法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
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因而若李某请求,红星公司应为共同被告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因此
,王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有接受劳务一方张三作为被告,王某不可以作为被告。
49:
本案张三为原告,李四为被告,如果张三主张丽都酒楼承担责任,应列其为共同被告。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不成责任;经营
者、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李四作为侵权人,应为被告;丽都酒楼作为经营者,如
张三主张丽都酒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列丽都酒楼为共同被告。
50:张小三为共同原告,张三为其法定代理人,姜某,朱某为共同被告,如原告主张向阳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应
列为共同被告。
张小三作为被侵权人应为原告,姜某作为侵权人应为被告。
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张三作为张小三之父,
可以作为原告张小三的法定代理人。
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中,朱某作为精神病人姜某的监护人,应列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收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有第
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如张三主张幼儿园俄日进到管理责
任,应列其为共同被告。
56:
(1)应有白云区或南山区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
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白云区或遗产所在地南山区法院管线。
(2)由张甲、张丙作为共同原告,张乙作为被告。司法解释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张甲起诉张乙,张甲为原告,张乙为被告,张丙、张丁表示不愿意参加
诉讼但张丙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法院能应列张丙为共同原告。
56:
有权。司法解释规定,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张三、李四、王五作为甲、乙、丙在内10
0共同推举出的代表人,有权委托陈某、郑某担任代理人。
不生效。民事诉讼发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
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生效。本案中,调节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丙不同意调解,调解协议不生效。
61:
本案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诉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李某想要参加诉讼,基于其与张某共
同的汽车所有权,其权利收到了王某的侵害,诉讼标的与本诉为同一侵权法律关系,因而李某应作为共同原告参与
诉讼。
61:
并非该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但其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并非本诉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但案件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啊,故其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67:
王律师可以行使一般代理权,既除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以外的其他
程序性权利。司法解释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
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73:
1、不构成自认。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2、构成认诺。同意离婚并非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属于同意对方诉讼请求,不构成自认,构成认诺。
3、构成自认。承认存在婚外情,属于承认于己不利的实施,属于自认。
4、不构成自认。孩子的血缘关系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王某承认转移财产不构成自认。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做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
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理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王某的承认系在调解中为达成协议
做出的妥协,并不构成自认。
75: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事实不清,真伪不明;
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不是证明对象,不需要证据证明;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79:
(1)本案中杨某为原告,薛某为被告。司法解释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
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本案中,杨某系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乔某损害系劳务过程中,蔡某系接受劳务一方。因此
,受损害方杨某为原告,薛某为被告,杨某不能成为本案当事人。
(2)本案为提供劳务人员致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被侵权方杨某应证明行为、结果、因果关
系,接受劳务方薛某应证明有免责事由,既杨某有故意,各自承担证明责任。薛某是否有过错与本案无关,不是本
案证明对象。
79:
甲公司为原告,乙公司为被告,张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致人损害,以法人
为当事人,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当事人。
乙公司对其已将货款交给张某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已履行合同一方,应对已经履行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乙公司对张某拥有收取货款代理权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存在合法代理权一方,应对存在承担证明责任。
乙公司对张某是甲公司业务员,不是证明对象,因甲公司已经对此事实构成自认。
甲公司所主张的张某未将货款教会甲公司无需证明,此事实与本案无关。
87:
从证据来源上看,经过复印并未原件,属于传来证据;从待证事实上看,借条能直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属于直接
证据;从证明责任上看,张三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借条证明了张三的主张,属于本证。
87:
该收据为本证。从证明责任上看,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李四应承担该事实的证明责任,收据证明了该事实,属
于本证。
87:
该收据为反证。从证明责任上看,应由张三承担李四存在一般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而李四提供的签到表可证明李
四不可能在现场,无法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属于反证。
87:
反证。从证明责任上看,应由主张侵权的李某承担存在一般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而张三提供 吗 影像资料可证
明张三车辆并未碰触李某,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为反证。
92:
何军的证言有证明其,但是其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因原因如下:
(1)何军虽然为未成年人,但其所做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符,可以作为证人。
(2)何军因与当事人何翔有利害关系,其证明力较小,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94:
本案系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侵权纠纷,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因果关系倒置。原告应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
,被告应证明无因果关系、免责事由。死亡鱼虾价值属于损害结果,应由原告张某承担证明责任提出鉴定,排污行
为与鱼虾死亡之间关系属于因果关系应由甲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提出将定。
96:
2、张某可以作为证人,其证言有有证明力,但证明力较小,不可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张某系本案当事人刘某的
表弟,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证明力较小,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同时张某属于与原告有亲属关
系,其只提供的证言对原告有利,故证言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3、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违反了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首先,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吓倒”事实,并非本案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院以此作为判决依据,违背了辩论原
则。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但当事人诉讼请求中仅要求医疗费用,并未主张误工费用,应视为
当事人处分了此部分权利,法院判决有违处分原则。
最后,在本案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遵循证明责任规则,认定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
利后果,即推定原告的主张侵权事实不成立,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8:
本案系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产生的侵权,采用过错倒置原则。
原告温茂昌应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即房屋所有人是郝志强,房屋使用人是包童新,自己受
伤系因窗户玻璃落下被砸伤,以及自己的受伤状况、医疗费用等事实。
被告包童新、郝志强应对无过错、存在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即包童新对窗户玻璃掉落系质量问题而非操作问题
、郝志强对窗户玻璃掉落系包童新操作问题而非质量问题、郝志强对温茂昌未经同意擅自闯入院子的事实。
117:
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抚慰金的条款有效,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项约定违约金的项目有效,调解协议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第三项约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无效,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义务,另外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23:
甲公司要求张三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受理;甲公司请求张三向李四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因为
甲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张三反诉甲公司支付工资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告知张三应向先劳动仲裁
部门提起仲裁,因为劳动关系引发纠纷应仲裁前置,未经仲裁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123:
应当受理,受理后经过实体审理后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因侵权损害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张某为本案适格原告
,而民诉法对被告的要求仅需明确,张某以李某为被告符合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司法解释规定,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损害他人的,应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因此李某并非本案适格被
告,法院审理后应驳回张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123:
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发现被告人李某已经于起诉前死亡,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
条件,但已经受理,所以应裁定驳回起诉。
123:
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如果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你应当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司法解释规定,当事
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抗辩事由城
里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25:
乙公司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
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中,甲公司起诉的前诉已经作出生效裁判,乙公司起诉的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也相同,后诉诉讼
请求系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前诉判决中已经有表达买确认卖合法有效,系后诉诉讼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
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126: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解释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实施,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呢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28:
应当缺席判决。
民诉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本案
中,被告宋某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因而传票送达成功。
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
宋某并未到庭,也无正当理由。
因此,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判决。
128:
人民法院交齐某代为转交陈某的行为错误;缺席判决陈某的行为错误。
129:
例1、继续审理。因为无论刑事判决李某是否盗窃项链,都不影响张某基于合同请求银行赔偿损失,所以本案的处
理并不以刑事诉讼的结果为依据,不应终止民事诉讼,应继续审理。
129:
例4、诉讼中止。因为杀害被继承人可能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本案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为继承关系,因此,刑
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的处理,刑事诉讼尚未结束,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30:
1、应当诉讼终结。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诉讼终结。
2、有权。因为虽然一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由于张三上诉,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此时张三
死亡,妻子李四有权参与继承。
132:
适用法律错误,只能视上诉期满前当事人是否上诉,如上诉,一审法院能应提出意见报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通过
二审程序纠正,如未上诉,一审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属于计算错误,法院可以下达裁定书补正。
136:
适用简易程序正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可以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故张三李四间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无效,法院
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度。
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正确。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
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判决错误。司法解释固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
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判决书错误。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错误。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148:
(1)不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特别程序,特别做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
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张三应向人民法院法院提出异议而非申请再审。
(2)李四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实现担保物权是特备程序,特别程序做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
的,可以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李四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向该法院提出
异议。
152:
(1)张丙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判决有误之日六个月内,向广州市中院或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申请再审。
司法解释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
案中,张丙作为遗产继承人,应为必要共同原告。
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本案中,张丙作为必要共同原告,刚刚得知此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双方
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当事人都是公民,因此张丙可以向上级法院广州市中院或广
州市白云区法院申请再审。
(2)李四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中李四对原审判决标的物花瓶主张自己的权力,应当作为原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因不能归责于
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的白云区
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53:
应由A市中院启动再审程序,将丙公司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同时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将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本案中,A市中院裁定再审,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同时本案并非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人数众多,因此
应由市中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市中院可以调节,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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