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Contributor:游客1781001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6-07-06 10:06:46 Favorite:23 Score:0
返回上页 Report
请选择举报理由:




Collection Modify the typo
申诉人:王奇清,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电白县霞洞镇下岭中高坡村,系本案被害人。
被申诉人:朱祖森,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电白县霞洞镇下岭中高坡村,系该村村长,本案被不诉人。
申诉人王奇清不服电白县人民检察院电检刑不诉《不起诉决定书》对被申诉人朱祖森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查明案情,对被申诉人朱祖森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于2013年10月19日立案复查。
申诉人没有提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只是认为:
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电检刑不诉[2013]78号不起诉决定,
是一宗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决定,对申诉人提出的任何证据都不予采用,
办人情案,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严重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枉法不起诉决定。
本院复查查明:2012年10月2日晚,申诉人王奇清因放水灌溉问题与被申诉人朱祖森发生争执,
其后王奇清、朱祖森与村委会书记崔金富三人沿着水渠去查看农田并寻找铁皮闸,
途中王奇清遇见朱祖森儿媳崔国秀,王奇清与崔国秀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
朱祖森在拉开王奇清过程中,手中锄头砸中申诉人王奇清头部。经鉴定,申诉人王奇清头部损伤程度达轻伤。
本院复查认为:案发时有四个人在现场,包括有申诉人王奇清、被申诉人朱祖森、证人崔国秀和崔金富,
其中王奇清和崔国秀均表示当时正在扭打,不清楚王奇清如何受伤;
崔金富亦表示没有看见,但听到朱祖森跌倒的声音;
朱祖森则辩解当时只想去拉架,但不小心摔倒,手中锄头撞中王奇清头部致其受伤。
法医鉴定证实,王奇清头部左右两侧各有一处裂创,考虑到锄头外形的特殊,
不能完全排除意外碰撞造成的可能。
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申诉人王奇清的伤情是被申诉人朱祖森所致,
但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朱祖森有故意伤害王奇清的主观故意,
伤情鉴定也无法得出王奇清是被故意殴打所致的唯一结论,
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因此认定朱祖森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决定对朱祖森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
本院决定:维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朱祖森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Hot degree:
Difficulty:
quality:
Description: th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heat, the difficulty, the quality of automatic certification, the certification of the article will be involved in typing!

This paper typing ranking TOP20

登录后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