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Contributor:大火箭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1-10-28 16:35:10 Favorite:11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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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脉青、李秀与被告刘灿、罗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衡阳市
分公司”)、华安财产原告杨脉青、李秀与被告刘灿、罗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
简称“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衡阳中心支
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康亚斌、人民陪审
员曹安雄、谢肇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王颖璇担任庭
审记录。原告杨脉青、李秀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成、被告刘灿、罗清、华安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傅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害赔偿34.5万元,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
由刘灿夫妇赔偿;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6日17时35分,杨斌未取
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载杨鹏、肖伟峰沿衡山县X035线北往南
方向行驶,途经衡山至萱洲公路15公里50米处,遇刘灿驾驶湘DC9726重型自卸货车对向行驶而来,因杨
斌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且超
速行驶,加之刘灿驾车经过弯道超速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使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与湘DC9
726重型自卸货车左下侧中后部相撞,造成杨斌抢救无效死亡,杨鹏、肖伟峰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衡山县交警大队第430423120200000031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斌负主要责任,刘灿负次
要责任,杨鹏、肖伟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斌被送往衡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再转衡阳南华附二救治,花医疗费近
4万元,抢救4天医治无效后死亡,杨斌系2018年7月22日被山西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录取的大二在读生,应
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害赔偿金共计34.5万元。刘灿所驾驶车辆车主为罗清,罗清为湘DC
9726重型自卸货车在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和华安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
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且不计免赔,保险人应依法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和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杨脉青、李秀与被告刘灿、罗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
简称“华安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由审判长康亚斌、人民陪审员曹安雄、谢肇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由书记员王颖璇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脉青、李秀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成、被告刘灿、罗清、华安财
保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害赔偿34.5万元,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
由刘灿夫妇赔偿;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6日17时35分,杨斌未取
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载杨鹏、肖伟峰沿衡山县X035线北往南
方向行驶,途经衡山至萱洲公路15公里50米处,遇刘灿驾驶湘DC9726重型自卸货车对向行驶而来,因杨
斌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且超
速行驶,加之刘灿驾车经过弯道超速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使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与湘DC9
726重型自卸货车左下侧中后部相撞,造成杨斌抢救无效死亡,杨鹏、肖伟峰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衡山县交警大队第430423120200000031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斌负主要责任,刘灿负次
要责任,杨鹏、肖伟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斌被送往衡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再转衡阳南华附二救治,花医疗费近
4万元,抢救4天医治无效后死亡,杨斌系2018年7月22日被山西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录取的大二在读生,应
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害赔偿金共计34.5万元。刘灿所驾驶车辆车主为罗清,罗清为湘DC
9726重型自卸货车在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和华安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
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且不计免赔,保险人应依法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和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杨脉青、李秀与被告刘灿、罗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
简称“华安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由审判长康亚斌、人民陪审员曹安雄、谢肇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由书记员王颖璇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脉青、李秀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成、被告刘灿、罗清、华安财
保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害赔偿34.5万元,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
由刘灿夫妇赔偿;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6日17时35分,杨斌未取
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载杨鹏、肖伟峰沿衡山县X035线北往南
方向行驶,途经衡山至萱洲公路15公里50米处,遇刘灿驾驶湘DC9726重型自卸货车对向行驶而来,因杨
斌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且超
速行驶,加之刘灿驾车经过弯道超速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使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与湘DC9
726重型自卸货车左下侧中后部相撞,造成杨斌抢救无效死亡,杨鹏、肖伟峰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衡山县交警大队第430423120200000031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斌负主要责任,刘灿负次
要责任,杨鹏、肖伟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斌被送往衡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再转衡阳南华附二救治,花医疗费近
4万元,抢救4天医治无效后死亡,杨斌系2018年7月22日被山西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录取的大二在读生,应
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害赔偿金共计34.5万元。刘灿所驾驶车辆车主为罗清,罗清为湘DC
9726重型自卸货车在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和华安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
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且不计免赔,保险人应依法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和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杨脉青、李秀与被告刘灿、罗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
简称“华安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由审判长康亚斌、人民陪审员曹安雄、谢肇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由书记员王颖璇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脉青、李秀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成、被告刘灿、罗清、华安财
保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害赔偿34.5万元,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
由刘灿夫妇赔偿;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6日17时35分,杨斌未取
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载杨鹏、肖伟峰沿衡山县X035线北往南
方向行驶,途经衡山至萱洲公路15公里50米处,遇刘灿驾驶湘DC9726重型自卸货车对向行驶而来,因杨
斌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且超
速行驶,加之刘灿驾车经过弯道超速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使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与湘DC9
726重型自卸货车左下侧中后部相撞,造成杨斌抢救无效死亡,杨鹏、肖伟峰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衡山县交警大队第430423120200000031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斌负主要责任,刘灿负次
要责任,杨鹏、肖伟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斌被送往衡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再转衡阳南华附二救治,花医疗费近
4万元,抢救4天医治无效后死亡,杨斌系2018年7月22日被山西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录取的大二在读生,应
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害赔偿金共计34.5万元。刘灿所驾驶车辆车主为罗清,罗清为湘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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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且不计免赔,保险人应依法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和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杨脉青、李秀与被告刘灿、罗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
简称“华安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由审判长康亚斌、人民陪审员曹安雄、谢肇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由书记员王颖璇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脉青、李秀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成、被告刘灿、罗清、华安财
保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害赔偿34.5万元,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
由刘灿夫妇赔偿;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6日17时35分,杨斌未取
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载杨鹏、肖伟峰沿衡山县X035线北往南
方向行驶,途经衡山至萱洲公路15公里50米处,遇刘灿驾驶湘DC9726重型自卸货车对向行驶而来,因杨
斌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且超
速行驶,加之刘灿驾车经过弯道超速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使湘D4166T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与湘DC9
726重型自卸货车左下侧中后部相撞,造成杨斌抢救无效死亡,杨鹏、肖伟峰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衡山县交警大队第430423120200000031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斌负主要责任,刘灿负次
要责任,杨鹏、肖伟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斌被送往衡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再转衡阳南华附二救治,花医疗费近
4万元,抢救4天医治无效后死亡,杨斌系2018年7月22日被山西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录取的大二在读生,应
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害赔偿金共计34.5万元。刘灿所驾驶车辆车主为罗清,罗清为湘DC
9726重型自卸货车在人民财保衡阳市分公司和华安财保衡阳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
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且不计免赔,保险人应依法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和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衡阳中
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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