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民法的确定性概念

Contributor:游客31692433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8-04-08 09:19:30 Favorite:499 Score:0.5
返回上页 Report
请选择举报理由:




Collection Modify the typo
在民法分则中独立规定人格权编,是绝大多数民法学者的共识,当然也有部分民法学者主张民法典
不能单独规定人格权编,这是不同学术意见的表达。不过,有的学者提出民法典不能单独规定人格
权编的一个新理由,是人格权概念具有不确定性,人格权的民法表达只能表现为规范碎片化。这样
的说法是不科学的,人格权是民法的确定性概念,正因为目前对于人格权的民法表达表现为规范碎
片化,才应当在民法典编纂中单独规定人格权编。认为人格权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依据,是在民法、
典上,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未成规范体系化而是碎片化,同时,对于人格权问题的讨论,在我国已有
20乃至30年的历史,如果算上近现代,民法理论上对人格权问题的讨论和分析有长达百余年之久。
到目前为止,究竟什么是人格权都还在争论不休,搞不清楚人格权的概念或范畴,哪怕仅仅是人格
权的边界都没有确定。“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在表达形式和内容上以人格权的不确定性为基础,并
试图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就如同没有打好地基的大厦。这意见并不正确。正像该学者所言,
近现代以来,民法理论对人格权问题的讨论已达百年之久,怎么会使人格权的概念仍然是一个不确定
概念呢?欧陆民法暂且不说,只说我国近百年的民法历史。我国自清末“西法东渐”以来,就继承了
欧陆民法体系,先后有《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就已经借鉴了欧陆
民法的人格权概念,并形成人格权的类型体系。1933年,胡长青教授指出: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及身份权。
人格权者,存于权利人自身上之权利也,举凡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姓名权及名誉权者属之。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41页)1949年,龙显铭教授出版《私法上人格
权之保护》,全面、系统地阐释了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类型体系,是中国近代以来第一部人格权法的学术
专著,认为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类,前者乃谓与人之人格相始终而不能分离之权利,亦即以
人格的利益为内容之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等是。(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
中华书局1949年版,第1页)。在这些早年的中国民法专著中,人格权的概念就是确定的。史尚宽教授认为,
人格权一语,有两个意义。其一指以人格为保护为内容之一包含的权利而言,称为一般的人格权或总括的
人格权。其他指一个个之人格的利益为目的之各个权利而言。是以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无否认其
为权利之理由,而且我民法有承认人格权之明文,惟以人格权之内容及效力,一般未如各个财产权之明显,
有时适用,不免发生困难。(史尚宽:《债法总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4年版,
第140、129页)王泽鉴教授认为,人格权之构成法秩序的基石,在于其体现人性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的
价值理念。人性尊严在彰显人的主体性,即以人为本,不以人作为手段或被支配客体。人格自由发展
才使个人能够自我实现,而形成其生活方式。(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
三民书局2012年版,第1页)在国外,仅以日本学者的定义为例,对人格权作比较狭义的理解:即主要将
具有人格属性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隐私等为对象的、为了使其自由发展,必须保障其不受
任何第三者侵害的多种利益的总称。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Hot degree:
Difficulty:
quality:
Certification article
Description: th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heat, the difficulty, the quality of automatic certification, the certification of the article will be involved in typing!

This paper typing ranking TOP20

登录后可见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