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Contributor:游客11270723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6-09-29 20:23:14 Favorite:31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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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575号
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别洪波,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新友,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生于1988年12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清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别洪波、何新友,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其同被告张某于2012年3月9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
,2013年7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国羽。
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
特别是2015年3月在其打工体检时被查出有病后,被告对其不管不问,也不出钱给其治疗。
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
并抚养婚生男孩张国羽,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及80000元存款,
由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34006·22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原告身份情况及婚生儿子的相关情况;
2、结婚证一份,以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
3、原告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用以证明其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费情况及
广东惠州市中心医院的报告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知道原告患病后转移部分共同财产;
4、医疗费票据一份,邓州市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票据一份,用以证实原告在南阳住院治疗费
用经报销后还有18823元应由自己负担;
5、交通费票据33张,证明原告为治病花去交通费710元;
6、证人胡显文、杜合会出庭作证以证明原被告认识结婚过程及被告家人把刘集镇阮东房产一
处赠与原被告的有关情况。
被告张某辩称:其同原告杜某某结婚生子属实,原告
查出患心脏病,没有出钱给她治疗也属实,原告娘家为此事与其发生纠纷并打了自己,
尔后就外出打工。现原告提出离婚,其不同意。另称,没有存款,
刘集镇阮东村的房产也不是自己的,如果离婚,不同意分割,要求抚养小孩张国羽。
被告张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案情需要法庭于2015年7月20日对被告母亲黑东梅进行了询问,
并制作笔录一份,以了解原、被告婚姻情况,子女现状及纠纷经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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