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

Contributor:游客9543002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4-08-19 15:08:50 Favorite:85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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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某、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结婚后婚姻关系尚可,但生育长
女后,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的程度,
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因伤到医院治疗。为此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导致夫
妻感情逐渐恶化、淡漠,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无和好希望,
本院据此准予原告敖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
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辩解意见,
孩子谢某乙应当跟随原告敖某生活为宜,孩子谢某甲应当跟随被告谢某生活为宜,孩子
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互相不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敖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部分内容)
法律文书。例如: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唐山市人民法院以(2018)冀2033刑初83号刑事
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做出判决:以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对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评价,
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我院以冀公检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
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本案中一审法院并未对刘某某醉
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该判决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未对相关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评价,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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