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职责和组织体系

Contributor:游客2668172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7-01-06 17:04:04 Favorite:7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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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
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
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它审判庭。
依法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照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
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审判庭。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
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人民法院是由中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他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照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
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
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
受理管辖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
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院长并不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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