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事实

Contributor:游客21418195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7-06-28 09:17:15 Favorite:555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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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案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袁佳慧认为本案购房、装修款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
借条均系事后出具,并提出对借条(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11】5号《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文件形成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据此袁佳慧提出的鉴定申请,
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该院不予准许。
退一步讲,即使借条(借据)系事后出具,如上所述,证据1、3所涉借条(借据)
亦是蒋华明与蒋冠冕的真实意思表示,袁佳慧认为本案蒋华明的出资行为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
对此其未能提交足够的反驳证据予以佐证,该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蒋冠冕、袁佳慧向蒋华明借款137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该院对蒋华明的部分诉请即借款1372000元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蒋冠冕、袁佳慧应归还蒋华明借款人民币1372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付清;
二、驳回蒋华明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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