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Contributor:游客23729026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7-08-19 16:14:49 Favorite:514 Score: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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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7B2-A。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静芳,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松下
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原松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3、6层。
法定代表人:大泽英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纳公司)
因与被申请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电器公司)技术
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23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帕纳公司委托代理人葛静芳、陈洁,松下电器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喆、王亚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帕纳公司起诉称:2006年2月27日,其与松下电工自动门(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青岛
公司)签订《地铁屏蔽门门体设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完成地铁屏蔽门门体设计,
帕纳公司作为设计主体,于2006年3月1日之前提供设计方案,帕纳公司独立拥有的地铁屏蔽门门体
技术图纸,在签订本协议后为共同拥有。后帕纳公司依约向松下青岛公司交付了涉案技术的设计图纸
(电子版本),但松下青岛公司拒绝承认帕纳公司对此技术享有50%的知识产权。松下电工公司、松下
北京公司系涉案技术成果的实际使用人,也拒绝承认帕纳公司享有50%的知识产权,故应当与松下青岛
公司共同对帕纳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综上,帕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帕纳公司对“地铁
屏蔽门门体设计”的技术成果享有50%的知识产权;2、由松下电工公司、松下北京公司、松下青岛公司
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松下青岛公司于一审期间提出反诉称,帕纳公司并没有依照约定向松下青岛公司提交涉案技术的设计方案,
松下青岛公司已经支付的5万元设计费应当返还。请求法院判令:1、帕纳公司向松下青岛公司返还设计费5
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帕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2月27日,帕纳公司与松下青岛公司签订《地铁屏蔽门门体设计合作协议》一份。该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一、合作前提:1、由双方共同完成地铁屏蔽门门体设计,帕纳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
之前提供地铁屏蔽门门体的优化设计方案,松下青岛公司依据该方案的设计图纸进行辅助和工程施工设计
;4、此设计方案双方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申报技术专利……;6、地铁屏蔽门的销售按松下电工
公司与帕纳公司所签订的交易基本合同执行;7、帕纳公司独立拥有的地铁屏蔽门门体技术图纸,双方签订
本合作协议后为共同拥有。二、合作双方权利义务:帕纳公司的权利义务:1、帕纳公司提供地铁屏蔽门门体
主要设计图、样品制作图、各种分析数据及技术要求、资金成本的预算……;4、在申请专利时,应确保所
提供的技术设计、资料的自主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申请专利费用50%,拥有50%的专利权。松下青岛
公司的权利义务:1、审核帕纳公司的设计图纸,协助帕纳公司修改完善设计技术方案,依据设计图纸进行
辅助施工和工程施工设计。2、承担申请专利费用50%,拥有50%的专利权。3、承担地铁屏蔽门设计的部分
费用5万元。2006年3月31日,帕纳公司收到设计费用5万元。
2006年6月8日,帕纳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签订《指定经销商交易基本合同》一份,
约定帕纳公司为CMEW的“
轨道交通专用屏蔽门”的经销商。该合同第9.1条约定:帕纳公司承认和认可,所有与产品相关的专利权(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均归松下电工公司或其他
合法权利人所拥有。帕纳公司不得以任何方法对前述知识产权的权属提出异议,也不得向任何主管机关申请、
注册任何与前述知识产权相冲突的任何权利。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得被
理解为松下电工公司向帕纳公司转让或许可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同年6月23日,帕纳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又
签订一份《交易基本合同补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松下电工公司指定帕纳公司为CMEW“
轨道交通屏蔽门”在中国华南地区的经销商,有效期为5年。CMEW给予帕纳公司20%左右的折扣,折扣的
前提是松下电工公司对业主的销售价格为660万/站台。本补充合同也适用于以松下电工公司名义参加的投标。
2008年11月20日,帕纳公司与松下北京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基本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为了使松下北京公司的屏蔽门产品在广州、深圳、北京、天津地区的相关工程得以中标,双方联合进行
前期推广工作。帕纳公司接受委托的业务主要有:1、协助松下北京公司编写相关工程所需的文件;2、
协助松下北京公司与业主沟通以及进行投标的商务运作;3、了解设计方案;4、组织技术交流、向业
户介绍产品等;5、配合松下北京公司做好方案设计及产品选型工作;6、其他松下北京公司向帕纳公司
届时委托的事项。该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自动延续一年,依此类推。该合同
的抬头甲方为松下电工公司,合同落款处加盖公章的为松下北京公司。
2009年11月27日,松下电工公司向帕纳公司发出联络函一份,
主要内容为:双方对2008年11月20日签订的
《业务委托基本合同》存有异议,原合同于期满日即2009年11月19日终止。若帕纳公司同意松下电工公司
于2009年10月26日发出的《关于修改〈业务委托基本合同〉的通知》中的全部条件,松下电工公司可考虑
继续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的事宜。另外,帕纳公司在回复中提及的2006年6月8日签订的《指定经销商基本合
同》及其补充协议,已经于原合同成立之日(即2008年11月20日)起无效。而且松下电工公司并没有和帕
纳公司签订任何《地铁屏蔽门门体设计合作协议》。
佛山市南海区力达实业五金厂(以下简称力达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帕纳公司
于2006年元月至2006年4月进驻广东省佛山南海松岗工业园区天豪酒店二楼进行屏蔽门的研发和设计,并
于2006年3月将图纸交与力达公司进行委托加工生产。2006年4月,屏蔽门生产完毕,力达公司工程人员
协同帕纳公司将样品安装在上海松下池田工厂进行展示。力达公司于2007年按照提供的图纸完成了松下
第一条国门1号线(即首都机场线)屏蔽门的加工生产。
证人帕纳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张某出庭作证称,“2006年春节期间,帕纳公司联系了力达公司,并委托该厂
代为制作屏蔽门生产设备和屏蔽门样品等。春节后,帕纳公司派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广东南海,并包
下了力达公司附近的天豪酒店二楼作为工作场所,松下青岛公司总经理丁光智多次前往力达公司,并安
排了两个技术人员辅助绘图工作。2006年2月底,完成了地铁屏蔽门设计总图,制作了立体图和零部件
图,并将零部件等生产所需的图纸交给了力达公司制作屏蔽门生产设备和屏蔽门。随后,帕纳公司告知
松下电工公司已经完成技术开发工作,松下青岛公司于2月27日与帕纳公司签订了协议。3月1日,帕纳
公司将全部技术资料交给了松下青岛公司的总经理丁光智。4月20号前后,力达公司完成了全部零部件
的制作,帕纳公司带领力达公司的工人在上海松下池田工厂进行了样品的安装。4月26日前后,帕纳
公司与松下电工公司邀请广州地铁五号线的业主广州地铁总公司前往上海实地考察屏蔽门。此后,
松下青岛公司付给力达公司十万元的加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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