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判决1

Contributor:游客26264133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7-10-19 18:22:35 Favorite:526 Score: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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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安生与贾保松遗产继承纠纷一案,襄樊中院作出(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
认定贾安生系贾太平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但贾保松对贾太平生前抚养较多,应适当分
得遗产,双方对贾太平位于襄樊市提花织物厂家属院内4栋1单元1楼102号的住房遗产应均等分割。
该法院根据贾保松无其他住处的情况判决将上述房屋分给贾保松所有,贾安生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
贾保松按房屋价值50%给予货币补偿。上述判决生效后,贾安生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湖北高院
作出(2008)鄂民再申字第487号民事裁定,驳回贾安生的再审申请。在上述案件执行中,因诉
争住房系贾保松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不得变卖或抵债。贾保松之夫月薪1100
余元系其全家维持生活所用,法院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襄城区法院
因贾保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中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贾安生申请恢复执行后,贾保松以
分期偿还的方式向贾安生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因此,贾安生申诉提出襄城区法院
错误执行查封裁定,违法解除财产查封,襄樊中院、湖北高院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错误,其理由不
成立。贾安生要求鉴定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贾安生提出襄城区法院采信贾保松编造过继事实,
与生效判决的认定不一致,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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