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Contributor:ZHENGMIAO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5-05-14 18:41:37 Favorite:31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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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鲲鹏建设集华东分公司。
负责人胡华昇。
委托代理人贾莹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鲲鹏限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波。
委托代理人贾莹莹。
上诉人张国进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
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019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国进、被上诉人鲲鹏建设集华东分公司
及被上诉人鲲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共同
委托代理人贾莹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6月22日起,上海华佳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为张国进办理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张国进在华东分公司没有就业记录或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华东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其隶属于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为接受隶属企业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2014年6月11日,张国进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东分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2日至2
014年3月12日工资人民币6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
人民币)。2014年7月28日,该会裁决未支持张国进的仲裁请求。
张国进不服,诉至原审法院,作如上诉请。
张国进诉称,2013年5月12日,华东分公司经理马召海招聘
张国进进入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凤城路xxx号xxx幢的办公地点工
作,担任部门经理,双方口头约定年薪为200,000元,后因效益
不好,改为180,000元。张国进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马召海借故拖延,至今未予签订。张国进无奈只能由上海华
佳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代缴社保至今。2013年5月12日,张国进按
华东分公司要求做赵巷镇16号土方方案的投标工作,但未中标,后
又为江源水业综合楼进行报价等投标工作,后又为该公司分包的上海市
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兴国路弄号自用房改建和上海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铜山街
旧改南块项目以及淮海中路211-235号和嵩山路65-71号大修、新建、改造项目,做预算、
增加项目、催讨进度款提供支持以及外地项目事务,直至2014年3月12日。张国进在华东分公司工作的1
0个月期间,公司通过马召海个人账户陆续预付张国进一部分生活费,金额不等。2014年3月12日,马召
海与张国进对工资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73,000元,后来马召海又给了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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