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香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Contributor:书记员0516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8-08-17 20:37:01 Favorite:973 Score: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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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铜中民立终字第00036号
上诉人:张玉香,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玉香不服2014年7月14日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官立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
于同年8月6日上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玉香与被起诉人铜陵永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纠纷系企业改制中遗留问题,
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对张玉香的起诉,不予受理。
张玉香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有明确具体的被告,有证据依据,有具体诉请和事实,
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一审认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无论何种原因引起,
当事人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约定。
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
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合同权益争议,依法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玉香与铜陵永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纠纷系企业改制中遗留问题,
2011年9月18日签订的《退休职工补偿协议》涉及退休职工工龄工资、
因工伤补偿同意按等级、伤残福利进行补偿及退养职工(老家属工)的补偿等内容,
且没有约定具体的补偿数额,同时还约定其他没有进行补偿要求的事项,
退休职工同意,另行协商等。
该协议不具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合同性质内容,
张玉香与铜陵永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张玉香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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