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Contributor:wendy五月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8-09-28 23:35:57 Favorite:7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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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规定(2017年8月12日)
一、参保规则:
1、员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需选择同一地点(选择其户籍所在地或定居地,
若当地未开店,选择目前工作商厦)参保,如有特殊情况选择不同参保地的,需经人力
资源总监批准。工伤保险尽量在工作地点参保,住房公积金参保地暂不做要求。
2、参保人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允许停保,除非办理辞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经当店
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
二、保险费用核算要求:各店每月不晚于20日核清上月各项保险费用,不晚于25日费用到账。
(一)、养老保险
一、参保
1、参保条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2、组织参保人员讲解养老保险知识并下发知识说明。
3、放弃参保由本人于参保月提交放弃申请,保险专员审批。
注:入店时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大龄员工,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不能办理
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可根据个人意愿,由当店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在入店当月公司
为其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担负至入店满一年。
二、缴费基数:
按照员工参保月上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计算缴费基数,不低于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
年度内员工工资变动,
缴费基数不变,下一年度再行调整。调整基数时,若当地劳动部门没有基数计算要求的,
参照本人1月份工资标准。
计算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基本工资+浮动工资+记账补贴+学历补贴+视客为友补贴 +驾驶员安全奖
三、缴费比例:根据当地养老保险缴费规定执行。
如:沧州地区总比例为28%,其中个人担负8%,公司担负20%。
1、在岗人员:
月实出勤天数≥15天的员工担负比例为8%,0.5天≤月实出勤天数<15天的员工担负比例为18%
(个人正常担负比例8%+公司正常担负比例÷2),月实出勤天数=0的员工担负比例为28%。
2、休假人员:根据《员工手册》(全员部分)“休假制度”第“三”条规定执行。
另:分店回调人员正式入岗前按事假对待。
注:1、公司批准的带薪假期计入实出勤天数中计算养老保险担负比例。
2、未在本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公司不予担负养老保险金。
四、收费:在岗人员于当月工资中扣除;休假人员每月由人力资源部单独收取。
五、补费:
根据当地劳动部门规定,每年度新社平工资公布后,参照新缴费基数需将当年度
已交月份的养老保险金补齐。个人需按每月缴费基数及担负比例补缴个人应
担负养老金,公司需向养老保险所补缴差额部分。暂由扣除员工个人补费的商厦担负公司应补费的全部金额。
六、退休:
1、根据劳动部门规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员工,在劳动部门办理养老保险
退休手续,从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退休金待遇。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
养老保险规定年限,本人需继续缴纳时,公司不予担负,由个人全额担负。
2、具体操作见《关于养老保险金清退规定》
3、如有所持原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中“三龄认证”的出生日期与本人现
身份证件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根据劳动部门规定确定其养老保险的退休时间,
在公司的退休时间以本人所持有效身份证件为准。
七、辞职人员办理:需及时为其办理保险转出手续,并使其能顺利办理个人缴费。
注:辞职人员不可挂靠公司参保,若有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
八、缴费年限续接:
原有养老保险员工,重新参保时,若申请补交中断年限,可视劳动部门的
规定看是否为其办理,以不予提供虚假信息、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补缴金额由个人全额交纳。
九、关系转移:协助参保人员顺利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二)、医疗保险
一、参保:参照养老保险参保规定执行。
其中参保条件为:根据参保地劳动部门的参保时间要求,连续工作满一年
并且已交纳养老保险的员工可以参加医疗保险。
二、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基数规定执行。
三、缴费比例:根据当地医疗保险缴费规定执行。
如:沧州地区总比例为9.5%,其中个人担负2%,公司担负7.5%。
1、在岗人员:
月实出勤天数≥15天,员工担负比例为2%,0.5天≤月实出勤天数<15天,
员工担负比例为5.75%(个人正常担负比例2%+公司正常担负比例÷2),月实出勤天数=0,
员工担负比例为9.5%。
2、休假人员:根据《员工手册》(全员部分)“休假制度”第“三”条规定执行。
注:续接工龄人员,按照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参保日期为其参保,如需补缴中断年限,公
司不予担负补缴金额。若在公司原有参保未中断,未到当地规定的参保日期,公司不予担负医疗保险金。
(四)、收费:参照养老保险收费规定执行。
(五)、补费:参照养老保险补费规定执行。
(六)、退休:
1、退休时间:根据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日期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注:当年度养老保险已办理完退休手续,但根据当地劳动部门规定医疗保险仍需交至当年
底,下一年度再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司为其正常担负自退休月至当年底的医疗保险金。
2、退休条件:根据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沧州地区规定,女员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满25年,男员工须满30年,缴费年限不足的
按退休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清。
3、办理退休补缴费用见《关于退休员工享受公司担负医疗保险补费的暂行规定》。
(七)、辞职人员办理:参照养老保险辞职人员办理规定执行。
(八)、缴费年限续接: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续接规定执行。
(九)、关系转移:参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执行。
(三)、生育保险
一、参保:参照养老保险参保规定执行(捆绑医疗保险)。
二、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基数规定执行。
三、缴费比例:根据当地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四、关系转移:参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执行。
五、生育待遇:
1、参加生育保险员工按照参保地劳动部门的生育保险政策申领生育金。让参保员工及时
清晰了解参保地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且让本人确认会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2、及时准确为生育员工办理生育金申领。
①若当地生育金低于《员工手册》中规定金额,按《员工手册》规定的产假工资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②若当地生育金高于《员工手册》中规定金额,享受当地生育金标准。
3、当地未有生育保险或员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员工手册》规定发放产假工资。
注:辞职人员若在公司为其已缴费的月份中生育,本着对公司无损害的原则为其办理生育金领取手续。
(四)、失业保险
一、参保:参照养老保险参保规定执行。
二、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定执行(争取最低)。
三、缴费比例:根据当地失业保险缴费规定执行。
如:沧州地区总比例为1%,其中个人担负0.3%,公司担负0.7%。
1、在岗人员:
月实出勤天数≥15天的员工担负比例为0.3%,0.5天≤月实出勤天数<15天的
员工担负比例为0.65%(个人正常担负比例0.3%+公司担负比例÷2),月实出勤天数=0的
员工担负比例为1%。
2、休假人员根据《员工手册》(全员部分)“休假制度”第“三”条规定执行。
四、收费:参照养老保险收费规定执行。
五、补费:参照养老保险收费规定执行。
六、退休:退休当月及时为退休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
七、辞职人员办理:
辞职当月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停保并按照劳动部门规定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说明:非个人意愿离职指因违反《员工手册》(全员部分)中“员工违纪辞退条例”离职。
八、关系转移:参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执行。
(五)、工伤保险:
一、参保
1、参保条件:入店满三个月,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以缴纳工伤保险。
2、组织参保人员讲解工伤保险知识并下发知识说明。
3、不存在员工放弃参保。
二、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定执行(争取最低)。
三、缴费比例:根据劳动部门规定执行(争取最低)。
四、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的范围执行。
五、工伤申报:工伤小组在接收到员工受伤信息的第一时间,根据其受伤过程,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1、对于事实清楚,确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的情况,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给受伤员工讲解清楚工伤认定的范围,及其不属于工伤的原因,使受伤员工认可无异议。
2、对于属于工伤认定范畴或者有界定不清的情况,根据当地劳动部门规定,
本着尊重事实、不弄虚作假的原则严格规范执行工伤申报手续,以劳动部门
最终的工伤认定结论为准。
注:如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无异议,但治疗费用少,休息时间短,后期不涉及
伤残认定和旧伤复发的轻微外伤,可由工伤小组决定由企业内部处理,不申请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及报付手续。
六、伤残认定:
认定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有影响劳动能力的伤情可向劳动部门申报伤残等级认定。
七、雇主责任险申报:
工伤员工已申报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满后无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
可申报雇主责任险报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八、旧伤复发: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间隔一段时间因原事故导致的旧伤复发可申报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
九、二次手术: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间隔一段时间因原事故导致的二次手术可申报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如取钢钉)。
十、交通事故: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情形,按照当地工伤保险部门的规定支付治疗
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办理伤残认定事宜。
十一、工伤费用报付:
1、医疗费用报付:根据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报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待遇根据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伤残人员假肢等器具费用报付:根据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4、死亡赔偿金报付:根据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
一、参保:参照养老保险参保规定执行。
其中参保条件为: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参照养老保险基数规定执行。
三、缴存比例:根据当地公积金缴存规定执行。
如:沧州地区总比例为10%(最低),其中个人担负5%,公司担负5%。
1、在岗人员:
月实出勤天数≥15天的员工担负比例为5%,0.5天≤月实出勤天数<15天的员工担负
比例为7.5%(个人正常担负比例5%+公司正常担负比例÷2),月实出勤天数=0的员工
担负比例为10%。
2、休假人员:根据《员工手册》(全员部分)“休假制度”第“三”条规定执行。
四、收费:参照养老保险收费规定执行。
五、退休:员工办理完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根据装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清退住房公
积金个人账户。
六、辞职人员办理:辞职当月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并使其能顺利办理个人账户清退。
七、关系转移:以不影响员工办理贷款等个人公积金业务为原则,协助员工办理。
注:各店结合当地劳动部门政策,修改此文,保存在工作手册中,同时报公司人力
资源部备案。
〈本件下发至各店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
长期保存〉 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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