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开庭笔录

Contributor:游客12745563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6-11-15 20:37:15 Favorite:300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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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开庭审理期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均应服从审判长指挥。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旁听群众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鼓掌、喧哗、
吵闹和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在法庭上使用移动电话。
5、旁听群众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于
违反法庭纪律而又不听劝告和制止的人,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有权根据不同情节作出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笔记本或责令退出法庭等处理,
情节 严重的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请全体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员,本案应该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出庭,请审判员核对并开庭。
审:全体人员坐下,现在核对到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1代:无异议。
被2代:无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现在开庭,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由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法官助理参与案件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九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如果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应当举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更换人员。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审:原被告双方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1代:不申请。
被2代: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已经在本院向当事人发送的受理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中告知。
原被告是否收到上述法律文书?
原代:是,已收到。
被1代:是,已收到。
被2代:是,已收到。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请求(自费)
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是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
同时,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在诉讼中服从法庭的组织、指挥,
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协议内容。
告知四明示:
(一)明示全程录音录像。本案的庭审活动将全程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视频资料将存入案件卷宗,
可能在网上公开,
也可能作法制宣传等之用,提醒和促使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自觉约束和规范言行,
确保庭审的严肃性和良好的审判秩序。对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要坚决予以制止,依法给予处理。
(二)明示诚信诉讼原则。在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作证。
如有违反,将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将其违反诚信的行为作为综合评判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的考量因素。
(三)明示不得干扰法院独立审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表达诉求和提供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通过他人转交材料或转达诉求,不得庭外请托合议庭法官或其他法官,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法院独立和公正行使审判权。对有上述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的,
本庭将记录在案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同时责令行为方向本庭及对方当事人作出说明。
代理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同时还将函告司法行政部门。
(四)明示审判工作纪律。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
本庭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将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相关规定,
庄严宣示本庭和其他法官不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会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
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如发现法官有上述违反纪律行为或有人借法官之名索要财物的,可进行举报、投诉。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现在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
原代:宣读诉状。(略)
1、请求法院依法判定8508元后续15000治疗费,
误工会护理费7交通费1662元,精神损害赔偿12000元
2、鉴定费被告已垫付,无需主张。请求法院依法判定。
3、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乘坐大型客车,轮胎发生爆炸致命受伤,并于2016年8月10日出院,
原告与被告属于客运合同关系,
被告方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
审:能否解释道路交通承运险?
被告代理:就是司机不用承担责任
审:是否提供其他证据?
被代: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单。
审:运输公司已经垫付除了鉴定费,其他费用都是没有垫付,为什么会有被抚养生活费请求?
原代:有四个子女
审:起诉保险公司有何依据?
原代:根据法律第十六条规定应一并起诉保险公司。
审:运输公司请签字确认。开庭之前要不要进行调解
被代:国企不方便调解,程序麻烦。
审:对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异议?
原代:
1、按照法律规定,伤残鉴定是单方委托一方不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护理费等其他费用没有相应证据。
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证据
4、精神抚慰金只有在侵权的纠纷当中才能予以支持
5、本案系合同纠纷,索要12000元于法无据请驳回。
6、本案因与被告二人保签定保险合同,即便有责任也应在合同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保险公司还是有意见
被代二:人保公司还是本案,我公司对事故车辆所承保的附种是道路承运人责任险,
与本案被告一陡立的是保险合同关系,
二,未与原告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故我公司作为本案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主体不失格
二、我公司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交警已认定车辆驾驶人李波无责任,
该事故为意外事故车辆承运人在无责任的情况下,即没有运输合同约定,也无其他过错,
该意外事故不属于道路承运险责任范围,
故我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被告1对基本事实事情发生经过是否了解清楚?
被代1:对受伤事实认可
审:对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无异议?
被代1:无异议
审: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
无争议事实:1、原告方与被告双流交投建立客运合同运输合同关系,并在成坐公交时,
由于轮胎爆胎导致原告受伤
审: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1:无异议
审:争议焦点:被告2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赔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针对焦点进行举证?
原代:证明情况说明,原告与受伤和基本经过被告1应对原告受伤结果承担责任,
适用滚动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要求被告1承担相应责任
审:将材料交由被告1进行质证
被代1:证明受伤事实的证据无异议,但是否在第一医院有街认可,
本案第二份证明文贵芳受伤事实不于认可与本案无关
第三份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与本案无关系,不予认可。
被代2: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不应当适用道路承运险
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情况川AH不清楚事实,请求法庭依法认定
审:对被告方发表的质监意见有否说明?
原告:没有
审:举证
原告:1、保险碟,机动车商业保险卡机动车行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1从被告2 购买了承运险,
被告2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原告将上述第二组证据交由被告2质证
被告2:对承运险保单无异议
交强险保单与保单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对保险卡与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
承运人驾驶人无责任,被告2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1:补充说明,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审:被告是否有其他证据提交?
被告1:与被告2签署《双流交投车辆定点保险合同》,里面第三条理赔承诺3.2条对第三人造成伤害,
交通事故第三方承担责任,包括垫付费用对所有公司车辆事故均应承担责任。
从整个合同的内容来看,保险合同的约定。
审:由原告对被告方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1、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对于关联性,同意被告1提出的观点。
审:交由被告2进行质证
被告2:
1、对该保险合同真实性无异议
2、该合同签定主体中国人民财产双流子公司,而我公司主体是,成都分公司,主体不一致
3、即使该合同真实,其所包含的险种与本案涉及险种无关。
4、该合同属于保险合同不属于运输合同纠纷范围
审:被告1是否有说明?
被告1:马上将原件送过来。公司主体是同一家公司,可以请相关证人证明。请求休庭十分钟。
休庭……
审:被告2对主体不一致的观点有无说明?保险在子公司买,但签单时盖成都分公司的章是否属实?
被代2:属实,但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被代1:如果双流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请求法院追加第三人。
审:可以予以书面申请。双方当事人对当庭原告方将成都分公司的起诉,对双流子公司,是否需要举证期限?
原代:不需要
被代:不需要
审:被告1与被告2人保公司签定的道路客运承运保险的险种范围有哪些?
被代1:车上人员险即条款里面包含的有司成人员责任险,限额是80万等,可以提供保险合同和保险单。
被代2:保险条款有主险、附加险之分。下面就道路客运承运保险条款作如下陈述:
1、承运人属于责任保险,因驾驶人无责任,所以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
2、该条款24条明确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能从其他保障下获得赔偿,则按限定比例承担责任,
其他应承担的保险限额,本公司不预赔付。
审:被告2抗辩承担责任,是否修正抗辩意见?
被告2:对道路客运承运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不予抗辩。
审:保险合同举证。
被告1:对保险条款内容真实性不认可
请求出示户口本原件。对户口本无异议
2、对伤残等级无异议
3、赔偿系数应按照11%进行计算,
4、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
5、中心医院告知书对其有异议。如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后续治疗金额不超过6000元,
各方自本案发生之后另行主张。
6、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我方认为吴英2013年出生至今三周岁,到满18岁,应按照5年计算
7、原告系城镇居民,法律规定城镇居民有社保收入,因此对王招培抚养生活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8、对父女亲属关系证明无异议
9、提交的收入证明工资明细表均有异议,原因:没有提供劳动合同;
其次,该收入证明并不能证明原告单位对其是否停发工资;
三,原告提交的工资明细表并无领款人签名,不符合相关公司财务制度
综上,原告所兴证据不能证明其收入减少的事实,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误工费请求。
3327元每年进行计算,医嘱休息39+两个月是99天,不是原告主张的128天
10、我公司对原告发票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灼情支付300元
11、对出院证明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原告住院39天,护理费标准是80元每天,
对于住院伙食20元一天*39天,对于营养费由于出院证明没有说明加强营养,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2、对于出生证明没有意见
原代:1、关于患者所需医疗费用告知书
2、原告所在公司已经出具相关证明,其误工收入应按照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3、关于收条,原告系脚部受伤,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请求护理,故出院后护理费用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审:请原告补交无收入证明和子女证明
被代1:对误工会不予认可
审:由于被告方对其生理有异议,是否申请鉴定,请在七日内提交书页鉴定申请则视为不申请。
法院将采集原告提供的证明。
审:被告1交投公司是否垫付了相关费用?
被代1:总65139.75元;医疗费(住院费+门诊费)59059.75元,护理费4800元,
轮椅购买350元鉴定费930元
审:对于被告垫付费用金额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审:被代1是否主张交投垫付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进行抵扣?
被代1:是
审:原告所在公司在其受伤住院后是否进行停止发放工资?
原告:是
审:请原告方在休庭后果七日内需要补交的证据材料提交法庭
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是否
原代:提供王昭培出院证明
审:交由被告方质证
被代1:因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
被代2:由于有收入来源,故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抚养费用。
原告认可金额,不再申请证人当庭进行作证
被代2:请求被代1提供医疗费用发票(质证中……)
从被代1出具的发票计算出其垫付的总金额59028.75元,
按比例扣除20%-25%的自费用。护理费由于是收据并非正式发票,
对于80元标准的护理费用我公司不予赔偿。
对于轮椅350元无异议,对于伤残鉴定费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内。
被代1:自费用20%-25%较高,根据以往的案例希望法院同案同判
审:法警,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证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必须实事求是提供证言,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要付法律责任,证人,
你是否听清楚并向本院出具证人保证书?
审:证人,刚才你向法庭所作出的证言已记录在案,休庭后校阅笔录无误后签名或捺印。法警,带证人退庭。
原代:1、原告在成车过程中没有错过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保险公司作为被告2 的保险人,
2、保险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因此次受伤遭受的损失已提供证据请法院
被代1:代理意见如下:1、根据以往案例希望
2、民初281号判决书,所有自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
请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所有自费用
3、原告医疗费用已垫付,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在住院期间交投公司已垫付,
出院后的护理费用没有告知请原告自行承担
4、营养费由医嘱,而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需要补充营养
5、交通费用没有提供关联性证明,请法院予以
6、精神抚慰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原告请求过高
7、鉴定费
8、残疾补偿金请法院依法裁判
9、原告父亲抚养费由于王昭培有收入来源请法院不予支持
被代2:坚持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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