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2

Contributor:游客13381618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6-12-01 11:18:05 Favorite:288 Score: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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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2016年4月28日上午八九点左右,我从望唐公路走到苏瞳村君易超市正常往东行驶,
一瞬间,被告丁迎旭也往东行驶,被告突然向右急转弯,不知道车的什么部位,把我的
车和人都挂倒了,导致我左胳膊骨折。呆了三二分钟,车就拐进了超市,然后见被告从
车上下来,我就喊他,小伙子你把我带倒了,后来被告把我扶起来,馋着我,我就坐在
超市门口,被告买了两瓶水,被告让我打电话给我家属,我家属就去了,说了被告两句,
被告把三轮车扶起来,破坏了现场,后来我弟弟也去了,被告丁迎旭就开车把我拉进了
医院。被告车的什么部位撞的我我也不清楚。反正是被告的车接触到了,捧着我的车了。
我与被告都是从东往西行驶,应该是车带的我。被告开车把我拉到了县医院,倒了县医院
挂号,什么被告报的警我也不知道,一会交警队就来了,说是民事纠纷,让我们双方协商
解决,被告就要跑,我弟弟不让走还把我弟弟带了一身伤,就跑了。
证据:1、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证明丁迎旭与王芬如发生交通
事故的经过。只是由于事故现场被告变更了现场责任无法查清,根据交通法的相关规定,
发生事故后,被告应及时报警,其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的车辆经检验为发现接触痕迹,
不一定就说明未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被告的车辆接触了原告的衣服或者影响了原告的通行,
同样可以认定被告应负责任。
被告质证,保险公司:根据原告所属,1、事故证明书认定并没有发生碰撞,也没有影响原告
通行,交警丢已明确告知并进行了痕迹鉴定,没有痕迹,我公司不承担原告的损失。2、原告
告知如果接触了衣服或影响原告通行,解释不合理。3、原告开庭时已陈述不知道是否撞了她
现在又说发生了碰撞不知道其中有没有关联性,而且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已明确
告知未与原告发生碰撞,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丁迎旭:当时我在望唐公司与原告同向行驶,我拐弯时打着转向,我知道那有个超市,我已打
了转向,我进了超市买了烟出来后,才看见原告倒在地上了,原告倒在地上是不是我车造成的
我也不知道,我不可能挂到原告的衣服,三轮车比她本人宽。经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证实我的车没有痕迹,没有接触,我不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证据也是这个事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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