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
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
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
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
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
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
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
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
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
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
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
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
认真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
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
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
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
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
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
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
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
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
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
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
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
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
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
认真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
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
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
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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