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云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1年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
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21
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
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
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
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
人畜无法继续饮用。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
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灿发:
让排污者承担污染责任的途径,过去除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排污者给予行政处罚和加收超标排污费外
,对其造成的损害只能由直接受害者通过协商、行政调处、调解、仲裁(只适用于财产损害)和民事诉讼的途径加
以解决。昆明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和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等两家
公司,并最终取得胜诉,让被告企业赔偿417.21万元,并支付损害鉴定评估费132530元。这一诉讼开
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开辟了让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一条新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对违法排污者的行政处罚限制极严,特别是对于行政罚款,往往都要规定一个罚款的上限
。即使是对造成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排污者按损失大小的百分比罚款,也要规定一个上限,最初为20
万元,后来逐步放宽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只是最近的立法,才开始逐渐对按损害大小百分比罚款
的上限有所松动),这就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能充分发挥其威慑作用。而且,行政罚款作为财政收入,纳入
一般财政预算,也难以完全用于污染治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得到的赔偿金纳入专门的环境保护基金,
就可以专款专用,避免随便挪用。
当然,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不一定都要行政机关动用行政资源提起民事诉讼,而更多地还是让直接受到污染损害者
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然而,就目前来说,由污染受害者提起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往往困难重重。特别是收集证
据、进行损害鉴定评估,往往使污染受害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公益诉讼,对受害范围广泛,涉及社会
公益的环境损害,由一定的机构、部门、团体、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就是十分必要的。昆明市环保局在该案中作为公
益诉讼的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应该说是顺应了社会的需要和环境法治发展的大趋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认可昆明市环保局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对该案受理和判决,可以说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和完善环
境司法的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
见》规定的积极回应。该案的受理、审理和判决将对今后环境司法的改革与机制完善产生积极影响。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应当多样化。除了环保部门和其他
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更多地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环保组织,甚至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参
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国家正在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希望该案的实践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
起到推动作用。
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21
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
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
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
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
人畜无法继续饮用。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
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灿发:
让排污者承担污染责任的途径,过去除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排污者给予行政处罚和加收超标排污费外
,对其造成的损害只能由直接受害者通过协商、行政调处、调解、仲裁(只适用于财产损害)和民事诉讼的途径加
以解决。昆明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和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等两家
公司,并最终取得胜诉,让被告企业赔偿417.21万元,并支付损害鉴定评估费132530元。这一诉讼开
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开辟了让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一条新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对违法排污者的行政处罚限制极严,特别是对于行政罚款,往往都要规定一个罚款的上限
。即使是对造成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排污者按损失大小的百分比罚款,也要规定一个上限,最初为20
万元,后来逐步放宽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只是最近的立法,才开始逐渐对按损害大小百分比罚款
的上限有所松动),这就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能充分发挥其威慑作用。而且,行政罚款作为财政收入,纳入
一般财政预算,也难以完全用于污染治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得到的赔偿金纳入专门的环境保护基金,
就可以专款专用,避免随便挪用。
当然,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不一定都要行政机关动用行政资源提起民事诉讼,而更多地还是让直接受到污染损害者
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然而,就目前来说,由污染受害者提起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往往困难重重。特别是收集证
据、进行损害鉴定评估,往往使污染受害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公益诉讼,对受害范围广泛,涉及社会
公益的环境损害,由一定的机构、部门、团体、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就是十分必要的。昆明市环保局在该案中作为公
益诉讼的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应该说是顺应了社会的需要和环境法治发展的大趋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认可昆明市环保局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对该案受理和判决,可以说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和完善环
境司法的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
见》规定的积极回应。该案的受理、审理和判决将对今后环境司法的改革与机制完善产生积极影响。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应当多样化。除了环保部门和其他
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更多地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环保组织,甚至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参
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国家正在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希望该案的实践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
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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