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4

Contributor:游客134266715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05-03 10:09:35 Favorite:8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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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
概念
定义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划分
1.依据作用范围,分为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2.依据作用结果的状态,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3.依据作用的途径,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4.依据作用的效果,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实质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分类
法的规范作用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看,法具有社会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这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从法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 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
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这是从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 即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
解释的法的作用
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这两种作用相辅相成,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
区别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 进行考察的
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 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 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 有规范作用
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 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
有形式性和表象性,
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规定告诉人们,法 就能发挥规范作用
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定义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其作用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指引是针对本人的,针对未发生之行动(将要发生的行动)
注意: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不同于个别指引,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
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进行分类
确定的指引
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不允许选择
以义务为内容,对应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行为人没有选择空间
不确定的指引
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随人的主观意愿而定的,允许自行选择
纸权利为内容,对应可为模式
2.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进行分类——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3.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分类——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
定义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评价是针对他人的
特点在于,它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的,其标准和核心是
合法与否
分类
1.专门评价
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如法院及其法官、仲裁机构及其仲裁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对人们行为所作的裁判或决定。
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
2.社会评价
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
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预测作用
定义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预测是针对行为(他人未发生之行动)
意义
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给人们进行行为预测提供了可能的前提
法是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指针
法之所以具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
教育作用
定义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是针对已发生之行动
分类
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实现的:
(1)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
(2)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强制作用
定义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强制是针对违法者的
意义
法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
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
强制作用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的应有权威和尊严,维护正义,建立、维护和发展良性的社
会秩序
法的强制功能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1)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 统治阶级的政
治统治(包括镇压),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
(2)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法维护的是统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违背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统治阶级需要用法来规定和确认他们自己内部各阶层、集团的相互关系,以此建立起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的关系
,保证其内部和谐一致
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既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又有着利益冲突,
统治阶级需要用法的形式确定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适当给予同盟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某些权力和利益,同时对同
盟者滥用其权力的行为,甚或对统治阶级进行政治对抗的行为,也实行法律上的制裁。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
交通安全,等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
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3.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
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 种。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
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
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解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
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高素质的立法者、人们自觉和正确地执行法律、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 业道德的专业队伍、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
支持等,都是重要的因素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 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
化等等
认识法的作用时,应树立正确态度,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
法的价值
概念
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它具有价值的基本属性,也同时具有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
特征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从主体角度看
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
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律价值的双重性
从客体角度看
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源于主体的社会实践
就主观性而言
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主体需要的变化和发展会促使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方式和程度上发生相
应的变化,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始终以主体的主观需要和观念的相应转变为前提
客观性而言
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多样性
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而主体的需求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
不同社会背景,社会制度下的人们,对于法律这种制度安排的认识,理解和需求差别也很大,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
主体需要方面会相应的多样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
统一性
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总有着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
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
即使统治阶级所形成的价值体系,也必须尊重价值中的一些共性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定义与特征
定义
1.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是社会主义法
律制度的内在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效率等核心价值构成的价值系统。
特征
1.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与效率,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
的核心价值
法的主要价值
秩序
定义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秩序不只从消极的角度来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而且还从积极的角度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在建立社会秩序方面
法律制度通常依照人们所向往的理想社会秩序来设计,
法律不仅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力和自由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
还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之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约束,以建立相应的社会秩

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
法律既有助于维护合理的政治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
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自由
定义
自由一般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之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
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特点
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和从事的行为
自由也表现为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自由是人的本性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法律确认自由
一是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 享有自由的范围
二是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 自由的实现方式
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
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排除各种非法妨碍
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
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
法律为各种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
法律在实践中对于主体自由的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排除国家权力对于某些个人自由的干涉,即保障主体自由免受侵害
二是法律保障主体可以合法地行使各项权利的自由
平等
定义
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机会平等)与实质平等(结果平等)
特点
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所表达的内涵随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平等并不等于平均
任何社会绝对平均是做不到的
平等要求排除特权与消除歧视
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
从人的共性与特殊性角度看,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
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
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法律一般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实现
基本方式
法律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形式平等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和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法律公平的分配法律责任
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而无过错责任为辅等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
人权
定义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人格上的固有尊严观念
特点
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是普遍的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
人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正当性依据和理由,是整个权利体系中最基础的权利
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意义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 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即对人的独立且平等的人的尊严的尊重
表明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是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焦点,以
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指导,也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
分类
从主体的角度可以将人权分为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
又可以分为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和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就个体人权来说
按照联合国公约的划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 1.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正义
定义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
分类
实体正义
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来公正的分配社会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 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程序正义
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与义务 而公正的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 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
特点
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普遍性是指正义所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
特殊性是指这种反应根本理想的普遍正义,始终只能在具体的和特殊的人类生活境况之中存在并得到体现。
正义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
正义与人的存在和发展相一致,也反映了人作为同一类所共同的情感理想和需求,这就是正义的超时代性
正义的时代性表现为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又彼此区别。
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
客观性是指它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共性,这些共性不以具体的人的各种自然的社会差异因素的存在而发生
改变
主观性是指现实生活中正义观念的某些具体内容始终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感受直接相关,因而表现出强烈的主
观性。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作用
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
正义就是检验现实中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正义始终引导着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故鼎新,使法律等社会制度最大限度的符合正义的时代要求
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
正义往往在法律适用与法律推理中成为解释法律的重要根据,成为解决疑难案件、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的依据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法律将通过社会生活中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实行法制
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公平的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保障,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得以通过立法来落实
通过法律效果上的认可与惩罚机制,在执法与司法上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效率
定义
效率,也称效益,是指社会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投入而获得收益最大化的比率
法的效率价值,即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 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 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
价值
法律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的权利义分配来实现这一价值的
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
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主体增进物质利益
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确认、保护、创造最具有效率的经济运作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
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使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最大化的发展
通过设立法律责任、赔偿和惩罚等机制,使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从而使人们的人身安全和社会财
富总量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从而使社会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冲突表现
1. 法的价值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包括
(1)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
(2)法的价值内容形态上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
(3)法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上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2.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情形主体角度看,法律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
冲突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在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街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够
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例原则
只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必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伤害最小)
人民根本利益原则(根本价值原则)
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
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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