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2

Contributor:游客7405814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6-05-08 17:38:56 Favorite:144 Score: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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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始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第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
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吕某
于某孔某洪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南
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周
桂云附带民事原告人吕某于某孔某洪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天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
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于某孔某洪某与被告人孙某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部分
按调解处理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4日4时许被告人孙
某在本市玄武区如意里2号乡村厨房饭店因琐事伙同赵某另案处理 持甩棍刀具共同伤害
吕某等五人后 两人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于某孔某损伤程度
为轻伤 洪某朱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3年4月17日被告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
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
机关认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
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
及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认定孙
某持刀证据不充分孙某系从犯其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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