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

Contributor:我要过法考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1-11-11 15:16:22 Favorite:29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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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刑诉法》第23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没有例外。
2、可能发生加刑的情形有三:
(1)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
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上述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
法院也不得改判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刑诉法》403条)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3)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3、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唯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
不利影响;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
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刑 诉法》第401条)
4、人民检察院只对 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刑诉解释》第4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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