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刑事诉讼法主观答题模板

Contributor:我要过法考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1-11-17 06:45:45 Favorite:15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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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的刑事诉讼法主观答题模板肖沛权
1、证据制度角度:根据本案证据,能否认定实行人有罪。
【答题模板】思路:第一段分析证据能力(在分析证据能力时,先从合法性分析,如果案情中没有告知证据
怎么收集的话,默认合法收集,再从客观性与关联性分析证据能力);
第二段判断证明力。
1.答: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①现场提取的带血的衬衣;②水果刀;③酒吧老板的证言;
④酒吧录像;⑤血型鉴定;⑥洗干净了的黑色卫衣;⑦张某有有罪供述;⑧酒吧老板的辨认笔录;⑨张某的妻子
汪某的证言;⑩王某的尸体。上述证据中,带血的衬衣、水果刀属于物证,由于提取时未附笔录,因此不能证明
来源,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洗干净了的卫衣属于物证,虽然在收集时没有搜查证,根据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该黑色卫衣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张某的有罪供述
由于是在地下室进行讯问的,也就是非法拘禁的非法方法收集的,且辩方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相关线索,
因此,张某的有罪供述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酒吧老板的辨认笔录,由于数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因此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外,酒吧老板的证言、酒吧录像、血型鉴定、张某妻子汪某的证言、
王某的尸体,因为是合法取得的,且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因此均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本案中,能够作为
定案依据的证据有:①酒吧老板的证言;②酒吧录像;③血型鉴定;④洗干净了的黑色卫衣;⑤张某的妻子
汪某的证言;⑥王某的尸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55条的规定,要认定实行人有罪,要求对实行人有罪的证明达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排除合理怀疑要求对被告实施犯罪的
证明达到结论唯一的程度。本案中,上述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中,由于酒吧老板的证言、酒吧录像、
血型鉴定、洗干净了的黑色卫衣、王某的尸体均是间接证据,指不出张某实施犯罪,且张某的妻子汪某的证言
属于否定性的直接证据。上述证据表明,有可能是被告人张某实施犯罪,也有可能是别人实施犯罪,排除不了
别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亦即对被告人张某犯罪得不出唯一结论,意味着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应当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综上,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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