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

Contributor:黑仔HQH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9-08-12 22:52:26 Favorite:5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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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证人员在送达现场不便制作工作记录的,应当在离开送达现场后及时补作。工作记录应当包括
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作记录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三)送达文书的名称和份数;
(四)送达的时间、地点;
(五)送达的方式;
(六)对送达现场情形的客观记录;
(七)在送达现场收集相关照片、票据等其他证据的情况。
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工作记录酌情增加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指认的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受送达人(代收人)自称的姓名;
(二)受送达人(代收人)的性别、身高、衣着、发型、口音等特征。
工作记录制作完毕后,应当由参与送达的当事人和在送达现场的公证人员签字。
第十条公证员在送达前或者送达时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拟送达给受送达人的文书与其提交给公证机构的拟
送达文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当事人送达的文书原则上为原件。
公证机构存档的送达文书为复印件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注明时间。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公证人员在制作工作记录时,措辞应当准确、客观、详细:
(一)对时间、地点、送达文书名称的记载应当准确。对地点的记载可以描述建筑物的外观特征和内部房间
的具体位置;
(二)对受送达人(代收人)的记载应当客观。当事人未要求受送达人出示身份证件配合公证员核实其身份的,
工作记录中对接收送达文书的人的姓名、身份不应当依照推理作出记载;
(三)对送达结果的记载应当详细。对出现诸如“受送达人(代收人)接收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等各种送达
结果应当详细记载。
第十三条当事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其使用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并建议当事人索要邮件详
情单或者对显示邮寄到达信息的网页、手机通知短信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第十四条当事人以发送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原则上使用电信、邮政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网络和设备。
公证人员可以以录像以及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照相、利用软件同步录像等方式保全送达操作
过程,并应当将发送的数据电文的纸质载体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公证人员在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中,应当收集签收的回执或者邮政及快递企业收件的证明文件
等证据,同时可以酌情收集与送达有关的其他证据。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保全送达文书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公证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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