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结

Contributor:Lawyer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04-24 18:42:42 Favorite:469 Score: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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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国民的可预测性与词语的射程之内
判断
解释技巧,生产结论
解释理由,论证解释的合理性
常考的解释
把拖拉机解释成汽车,根据用途是扩大解释。
把大炮解释成枪支是类推解释。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了保障人权,不能把大炮解释成枪支。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工作人员,
也包括低级别国家工作人员冒充高级别国家工作人员,反之亦然。符合文理解释。
2、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民主意识。
内容,确定的罪行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允许有利于嫌疑人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嫌疑人的类推解释)
3、二阶层的定罪体系(或者阶段化理解)
(1)客观违法阶层。(2)主观责任阶层。(3)定罪方法
先客观后主观,大小前提不要颠倒,先有大前提T,在套小前提T1(即T1符合T)。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
想象竞合)小前提存疑,一个人犯罪,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4)共同犯罪中,存疑时,分别分析。第一,事前有联络,成立共同犯罪。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第二,事前
无联络,也不存在心理或物理上的帮助,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基本概念,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结果、时间、地点。
记叙的构成要件,事实判断
规范的构成要件,价值评价
4.行为主体
身份犯仅就实行犯而言,不影响帮助犯、教唆犯的成立。
真正的身份犯——定罪身份。
不真正的身份犯——量刑身份。
间接正犯的全称——间接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比如当官的老婆用枪威胁老公要求收礼,
不收“弄死你”,因老婆不具有身份,最多构成教唆犯,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1)行政法国家工作人员——看编制
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一看是否从事公务 二看事物具有行政职责性。
单位犯罪——主观条件,单位集体决策,——客观条件,为单位谋取利益
5.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客观上无危险,主观上有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2)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降低危险客观违法阶层排除是危害行为,进而无罪。替代危险主观有责阶层(如,紧
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阻却违法性,进而无罪。
被害人自陷风险。首先找出谁是危险的实行者(是被害人还是行为人)看危险的实行者有无是否有认识能力、控制
能力。
6.不作为犯
(1)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上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
(2)不真正的不作为犯,作为,积极的创设危险。不作为,有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却消极不履行义务。
客观成立要件:能为——应为——不为——,具有等价性。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1)对危险物的监管。(2)对他人的监管(主要指限人)(3)来自于对先行义务的作
为义务。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的危险。①降低危险的行为、被害人自陷风险——不产生作为义务。②客观排
除事由。紧急避险产生作为义务、防卫过当、犯罪行为(故意、过失)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多数观
点)正当防卫、法令行为(警察依法追捕行为等,但是特定关系或者特定领域可能产生作为义务)不会成为先行行
为,不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对象保护义务——特定领域,特定关系。
(1)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
(2)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如警察、消防员。
(3)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如报养被遗弃的婴儿,产生作为义务。给人一根绳子让人拉住,则产生
作为义务,救人救到底,送佛送到西。
不为:不为应当不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否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如车间职工过失操作案。甲不小心造成
乙重伤,乙濒临死亡,即使救助也不能避免死亡发生的可能性,甲没有救助,甲仅成立过失致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等价性要件:
应为,能为,而不为,是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是否达到科处刑罚的程度,即不作为与之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
性。如,警察看到当街有人乱杀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仅构成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丈夫在家看到妻子
被人砍杀而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主观要件:
成立不作为犯罪最终还需要故意和过失。(1)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
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如养子落水,行为人误以为是别家小孩,则排除不作为的故意犯罪,若有过失则可
能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2)行为人对基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仅认为不救养子,刑法上不规定为犯罪,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知法
,不免责)成立不作为 的故意杀人罪。
第五讲 结果
1.犯罪发展进程,
①抽象的危险犯(犯罪预备、行为犯)——②具体的危险犯(犯罪未遂,行为犯、已经着手实行)——③实害犯(
结果犯、已经发生实害结果、既遂)
2.结果加重犯(一个行为,制造了两个结果,需要刑法明文规定)——一般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时故意犯罪
,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
是过失心态。
因的辨认——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即判断暴力行为是为哪个犯罪故意服务的。
第六讲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价值评价,即死亡结果,算到谁头上更为合理。
客观归责理念:
第一,关于行为的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生活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第二,关于过程的要求,该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1.作为,要求改结果是该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重叠的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如2人同时开枪,其中任一人
均不足以造成造成被害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有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均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二人互相没有联络,各自发生作用,类似于双
保险,两个条件均有因果关系。如二人大枪,一人打头部,一人打心脏。又如,医生往针剂里下毒,结果被害人被
注射后死亡,事后查明,被害人,没有下毒,也因特殊体质死亡。刑法讨论的结果是现实的结果,而非假设的结果
。现实的结果是毒剂和正常针剂共同造成的被害人死亡。故医生的行为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本案与沙漠钻空案不
同之处在于,本案中,正常针剂发回来作用,二沙漠案中,甲的毒药尚未发生作用。
被害人特殊体质,第一,危害行为引起被害人疾病发作,如轻微打人,则有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有因果关系并
不一定负刑责,如打人者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如连过失也没有则属于意外事件。第二,危害行为没有引起被
害人疾病发作,如,甲鱼中投毒,乙闻到腥味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不作为:判断的关键是,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母亲不喂养孩子导致孩子死亡,则母亲不喂养死孩子死
亡的原因,如果,即使喂养了孩子仍然会死亡,母亲没有喂养,则母亲的行为与孩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关于结果的要求,该结果符合一定的价值评价要求。(需要创设了现实的实害结果,假设的结果不予讨论,
注意德国沙漠案装水,扎洞,实害结果归责于,扎洞人,日本,装沙子的扎洞,实害结果,归责于装沙子人。
3.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1)必要条件(无A则无B)和充分条件即结果是行为创设的危险实现。(有A 才有B)应当按照充分条件判
断。
(2)危险的关系的类型。
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的关系。第一,引发关系。(不异常)先前行为引发了介入因素,如此,介入因素的危险应当
算到先前行为的头上。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与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能够归属于先前行为。二者有因果关系。
如甲开枪打乙,乙没办法跳湖死亡。属于引发关系。
第二,独立关系。(异常)第一步,即介入因素不是先前行为引发的。
第二步,判断介入因素的危险与先前行为的危险是叠加关系还是阻断关系。
叠加关系,实害结果与二者均有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
阻断关系,介入因素阻断了先前行为的危险,即实害结果与介入因素有因果关系,与前行为无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种类,(1)自然事件
(2)被害人的自身行为
(3)第三人的行为
(4)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书第54页详细讲解。此处为重难点。
第一,行为人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属于性质相同的行为。则,结果能够整体归责于行为人的整体行为。
第二,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不属于性质相同的行为,则进一步判断是属于叠加关系还是阻断关系。(
注意,故意和过失不属于同一性质。)
第三、无法查明的案件。先判断行为人是一人还是二人,是一人实施两个行为,无法查明前行为还是后行为造成了
实害结果,则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如果,是两个行为人各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查明是前一个行为人实施的
还是后一个行为人实施的,先判断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则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反之,启动存疑时
有利行为人。
第七讲(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正对不正)制止不法侵害。
凡是正当防卫都是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之所以能阻却违法性,是因其具有正当性。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
卫,前提是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如:甲盗窃,主人躺着床上大叫一声,小偷坠落死亡,主人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主
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成立的5个条件:
(1)起因条件,面临侵害具有不法性、现实性、客观性。
不法性: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但是,不包含一般不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的违法行为,比如,受贿、卖淫、单位犯罪等。
也不含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行为、比如,开枪射杀偷渡者、当众聚众淫乱等行为,如侵犯个人法益的同时,
也侵犯了个人法益,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故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以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属于故
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成立紧急避险。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客观性: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属于不法侵害后,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故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可以正当防
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如甲打野猪,其实是丙,乙发现后为了制止甲举枪打中甲
腿部,乙成立正当防卫、因为甲属于过失的不法侵害,如果乙不制止,甲有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法侵害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比如,恐怖分子安装定时炸弹炸大楼,警察为了排爆对
其进行刑讯逼供,警察成立正当防卫,因警察的行为是阻却恐怖分子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③现实性: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则行为人成立假象防卫。假象防卫不可能故
意为之,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则有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也没有,则属于意外事件(主观阻却事由)
(2)时间条件,①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注意刑法没有规定紧迫性。比如对非法拘禁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②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准: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正当防卫面临不法侵害开始计算的标准,危险程度较低,相对
“着手实行“开始计算时间较早。
设置防卫装置,第一,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比如,墙头上设置电网不具有相当性,设置玻璃碴,则具
有相当性。第二、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设置电网,一是不具有相当性,二是,侵害其他法益(社会公共法
益)
不法侵害结束的标准,法益面临的危险已经彻底解除。
应当从行为时的视角,不应从事后的视角,如于海明反杀龙哥案。应当以一般人的视角也不能从上帝视角。争抢摊
位案。
(3)意思条件,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即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益正遭受到不法侵害。
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意志。如甲看到仇人猥亵妇女,打跑仇人,甲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
一是故意性偶然防卫。如乙欲杀丙,被窗外的甲故意打死,甲没有认识到乙杀丙,事后查明如果甲不将乙打死,乙
就会将丙打死。如果认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行为的好坏有其制造的结
果决定,制造好结果就是好行为),认为甲成立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主张行为的好坏由行为本身决定)认为
甲的行为是坏行为,制造了好结果,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是过失型偶然防卫,如乙欲杀丙,甲擦枪时走火,将乙打死,事后查明如果甲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结
果无价值论,认为甲成立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甲制造了好结果,成立该罪要
求具有危害结果,甲也不成立偶然防卫,因为甲的行为是坏行为。
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甲乙相互斗殴、乙求饶或甲掏枪射击则可以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对于实行者、具有攻击行为的帮助犯可以防卫,教唆犯原则上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三种特殊情况。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手段不具有违法性不是正当防卫,在客观违法阶层已经排除
犯罪。
必要性作为判断的第一价值条件,比如于海明案。相当性作为判断第二价值条件,二者缺一不可。比如,杜钰娇杀
人,被推倒在沙发上——过当,按倒——不过当,仅是商量谈恋爱,——故意杀人。
防卫过当:要求结果过当,如甲伤害乙,乙开枪还击,造成甲轻伤,虽然手段过当,但不认为是防卫过当。
不但要求结果过当,还要求,对过当结果至少是过失。如果无法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
不能把事后加害,认为是防卫过当。属于故意犯罪。
(6)特殊的正当防卫,不能生搬硬套。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只是注意性规定,提醒防卫
人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人身伤亡也不算过当。
除了20条第3款规定的之外的犯罪,满足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相当性条件,即使造成伤亡也不过当。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其中行凶是指重伤害。
紧急避险:
“面临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起因条件,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危险。
攻击型紧急避险,如面临危险逃到他人家(侵犯他人住宅权)与正当防卫属于A 与B的关系。
防御型紧急避险,如面临危险反击,与正当防卫属于A与A+B的关系。属于包容评价关系。防御型紧急避险是A
,不法性是B
自己制造的危险。
①自己制造针对他人的危险。比如,甲闯红灯,以为没事,结果将要撞向乙,为躲避乙,撞向旁边的汽车。成立攻
击型紧急避险。
②自己制造针对自己的危险。
第一种,故意制造的,不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二种,过失自找风险,可成立攻击型紧急避险。
提示,特殊职责不成立紧急避险,比如,消防队员面对火灾,警察面对自己的职责。
人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对法益的侵害,比如警察抓小偷,小偷,躲入他人住宅,不成立紧急避险。
(2)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与正当防卫危险正在进行。紧急避险,距离实害结果的时间可以更长一些。正当防卫的急迫性更强
一些。比如,店小二听说二客人密谋要杀自己朋友,讲二人迷晕捆绑,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发侵害尚未发生。
属于防御型紧急避险。
(3)意思条件,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了挽救合法权益。
偶尔避险,是指客观上制造了避险效果,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有观点展示,同正当防卫。
(4)补充性条件。指不得已为之。比如,医生强行抽熊猫血,救孕妇。补充性条件,仅针对攻击型紧急避险而言
的。
(5)限度条件。 保护法益大于等于损害的法益。
个人法益的保护可以牺牲社会或国家的法益。
我国认为 不能通过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
避险过当的形式是过失,可能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6)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如,歹徒绑架甲的儿子,要求甲去抢银行,甲属于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生命不能承诺、重伤害原则上不能承诺,但是,如果重伤害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法益,则可以承诺,如甲承诺移植一
个肾脏给以,挽救乙的生命。
承诺意思,须是被害人的真实承诺意思表示。
(1)事实性欺骗,承诺无效,如甲冒充乙的丈夫,乙误以为是其丈夫,同意发生性关系,承诺一无效,(乙对重
要的法益事实,行为对象的身份,发生认识错误)
(2)动机性欺骗,承诺有效,如导演欺骗女演员说发生性关系,上位,女演员属于动机性认识错误(女演员在事
实环节,——与谁发生性关系,没有认识错误)承诺有效。
(3)被害人自己产生认识错误。关键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否知情,行为人不知情,被害人承诺有效,
反之,被害人承诺无效。如患者因为偏头疼想拔掉一颗牙齿,但是医生,明知其实不是因为牙齿原因,仍为其拔牙
,承诺无效。
承诺时间被害人的承诺必须事前作出
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为准。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没有承诺,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第八讲主观要件
1、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明知)+意志因素(故犯)
·认识内容,要求主客观·相用·统一
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感染上性病去嫖娼,就没有传播性病罪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的渎职犯罪,有可能构成过失的渎职犯罪。
对数额次数的认识问题,对行为的次数不要求有认识。
对财产性犯罪,的数额要求有认识,如天价葡萄案,行为人对葡萄价格没有认识,不属于数额巨大。(盗窃罪,数
额较大是定罪数额,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是量刑数额)
故意的种类
择一的故意,指认识的两个结果确定会发生一个,认识到的对象范围是确定的,认识到危害结果是一个。因为只有
一个行为,按想象竞合处理。
如甲拿两杯水一杯有毒,一杯没毒,让乙、丙去喝属于择一的故意,如果乙喝了,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
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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