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结3

Contributor:Lawyer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04-24 18:36:03 Favorite:19 Score: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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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共同犯罪——掌握到研究生的平均水平足以应付主观题。
跟他的违法性有连带性,要对共同犯罪负责,对共同犯罪要有贡献,如共同参与、有帮助行为、有教唆行为。
共同犯罪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事实判断,与主观责任阶层可谴责谁没有关系。
违法是连带的(指因果关系方面),责任是个别的(指责任阶层的责任,不是刑事责任。
如10岁的狗蛋强奸小芳,让爷爷望风(责任年龄问题)
责任能力问题,18年客观真题
期待可能性问题。实行者无期待可能性,帮助者有期待可能性,如甲盗窃一批财物,让乙提供一辆车,甲开车将赃
物运往外地,在违法阶层:甲乙共同制造违法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赃物,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在责任阶层:甲
是盗窃罪的正犯,其窝赃赃物的行为不具期待可能性,无法谴责甲,甲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
故意、过失问题:实行者没有故意,帮助者有故意。如,咖啡馆案。
老板甲想杀顾客乙,讲毒咖啡交给店员丙保管,并告知真相,过了一段时间
甲乙和好,甲忘记了此事,乙来店消费,丙按照甲原来的指示将毒咖啡交给甲致丙死亡,违法层面,甲乙二人共同
实施了投毒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责任层面,甲主观上对投毒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乙具有杀人的
故意,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指一起去犯罪,一起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德国也叫参与犯罪)
共同是一个副词,犯罪是一个动词
分析共同犯罪应先从正犯(对法益侵害具有直接性)入手,在分析帮助犯、教唆犯等共犯(对法益侵犯具有间接性
)。——实行为王
分析时正犯一组、共犯一组
1、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违法具有连带性①客观上有参与行为。(具有协作关系和贡献)②主观上有参与意识
。成立共同正犯只需要具有参与意识,而非相同的参与意识。
如一方有参与意识,一方没参与意识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如双方均无参与意识,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开枪杀丙、乙也开枪杀丙,二人互不知情,甲击中构
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为击中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因为甲乙二人违法事实没有连带性,不构成共同犯罪。
无法查明的情形:甲乙基于意思联络杀丙,只有一枪打中,无法查明是谁甲乙二人共同制造了违法事实,二人成立
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共同正犯。二人均既遂。
部分犯罪共同说,客观上只要求部分犯罪事实相同,主观上要求有故意心理,但故意内容只要求部分相同,不要求
相同罪名。比如甲想杀丙,欺骗乙想重伤丙,二人共同踹了丙一脚,无法查明是谁踹的,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乙主观上具有重伤的故意,故意杀人可以包容评价重伤,故二人在故意重伤成立共同犯罪,无法查明,无需查明
,二人都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在故意杀人范围内成立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在故意伤害重伤范围内成立犯
罪,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必须是故意,故意内容部分相同——罪名可以不同。
行为共同说:甲乙共同在院落打把射击,二人打中院外路人丙,能够查明致命一枪是二人之间射击的一颗子弹,但
无法查明是谁的子弹。
甲乙二人客观上具有协作关系,主观上具有参与意识,二人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可以启动部
分实行全部责任,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均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只要有参与意识,故意过失在所不问,罪名
可以不同。
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1)甲乙有意识联络共同向丙开枪,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二人一起制造了违法事
实,二人成立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二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2)甲乙有意识联络,共同过失只丙死亡,如共同打猎打兔子,打到了小孩,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
枪是谁打的,
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乙成立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二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二人构成过失致人
死亡罪。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因二人无共同故意,二人不成立共同正犯,须分别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二人都无罪。
(3)甲乙没有意识联络共同向丙开枪,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甲乙不成立共同正犯,属
于同时犯,根据:存疑时有利嫌疑人原则,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4)甲乙没有意识联络,共同过失向丙开枪,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甲乙不成立共同正
犯,属于同时犯,,根据“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原则,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间接正犯——要求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间接正犯只A+B,教唆犯是A(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B是指
支配力。帮助犯也是如此。A促进B也是支配力
支配力主要来源于3个方面:(1)强制手段(2)欺骗(3)法律规定的要素。主要指身份犯、目的犯、主要指
有身份、目的的人指使无身份目的的人犯罪。身份犯、目的犯主要来源于法律拟制,故称为法律规定的要素。
强制手段:未达责任能力,年龄只是一个形式特征,不能是只要未达责任能力就构成间接正犯,还要考虑实质特征
,虽然行为人年龄差一点,但是,其已经能够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独立的作案能力,在实质上已经类似成年人,
行为人对其已经没有支配力,行为人不能构成间接正犯,只能构成教唆犯。如,甲15周岁,虚报年龄考取公务员
,乙教唆甲刑讯逼供丙,甲构成违法阶层的实行犯,乙是教唆犯。乙不构成间接正犯,因为要成立一个身份犯的实
行犯,要求有身份。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如引诱精神病犯罪,行为人对精神病人有支配力,属于间接正犯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如引诱精神病犯罪,行为人对精神病人有支配力,属于间接正犯。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M如,医生欺骗护士将毒针交给护士要求护士给病人注射,护士本有检查针剂的义
务,但过于相信医生而照办,造成病人死亡,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可能构
成医疗事故罪)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故意行为,M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甲唆使不知情的丙向坐在镜子后面的乙开
枪,子弹穿破衣镜,打中丙死亡。甲利用了乙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实现了甲犯B罪(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目
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教唆犯想象竞合,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过失致人死亡
罪,想象竞合。
法律规定要素:法律拟制的支配力
有身份者利用他人无身份的行为 :如,刑讯逼供案,甲欲刑讯逼供丙,让普通公民乙,进入讯问室刑讯逼供丙,
丙被打成重伤,甲然后讯问丙,丙害怕挨打,老实交代了。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实行犯,甲对乙
没有形成支配力,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教唆犯。从甲的角度看,甲利用了职权故意让乙对丙实施肉刑。甲自己实施
逼供。按常理甲对乙没有支配力,但是有教唆就有实行犯,甲没有实施肉刑,对乙没有形成支配力,这种支配力来
源于法律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
乙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帮助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甲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反之,无身份的人利用有身份的人犯罪,只能构成教唆犯,因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身份。
狭义的共犯
必要条件(前提条件)——实行者违法性打勾。有了法益侵害性——即违法是连带的 。若正犯不具违法性,则共
犯也无违法性。
1.违法的从属性 .如 甲教唆 (或者望风)乙去盗窃,乙没有去盗窃,乙欺骗甲盗窃,因为乙的行为没有违
法性,甲不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2,责任的独立性——即责任是个别的。
如甲(15)岁入户盗窃乙(20岁)帮助望风,在违法层面甲乙具有违法上的连带性,构成共同犯罪,在责任层
面,甲因未满16岁不负盗窃罪刑事责任,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再如,甲杀了人,要碎尸以毁灭证据,乙提供道具,甲乙在违法阶层具有连带性,在责任阶层,因甲的碎尸行为不
具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乙帮助他人毁灭证据,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再如,甲杀了人,教唆乙为其碎尸,乙照办,在违法阶层,乙是实行犯,甲教唆乙制造违法事实,甲乙具有违法上
的连带性,成立共同犯罪,在责任阶层,乙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最,甲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不定帮助
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充分条件——教唆犯(引起)帮助犯(促进)自身对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有贡献。
如甲教唆乙杀丙,乙早有此意,表面答应,杀了丙,虽然乙的正犯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甲的教唆行为不具违法性
,因为乙的违法事实不是甲引起的,甲不构成教唆犯。
归纳:正犯具有违法性是共犯具有违法性的必要条件;共犯对正犯的违法性具有贡献(连带性)是共犯具有违法性
的充分条件。当共犯具有违法性后,违法阶层便判断完毕,接下来共犯要负刑事责任,看共犯是否具备教唆故意、
帮助故意。
教唆犯——成立条件在违法阶层,教唆行为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教唆者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这是客观要
件。在责任阶层,教唆者故意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这是主观要件。
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教唆犯与正犯违法的连带性,体现在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①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二者具有因
果关系,这是教唆犯成立的条件。如甲教唆乙强奸小芳,乙早有此意,表面答应,强奸了小芳,乙的违法行为不是
甲引起的,甲不成立教唆犯。②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教唆犯既遂的条件。
二者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教唆杀人节外生枝案。甲教唆乙杀丙,乙答应来到小区,保安见乙鬼鬼祟祟,讯问
乙,乙一气之下将保安杀死。甲教唆乙杀丙具有违法性成立教唆犯。但是乙杀保安的违法事实不是甲引起的,甲不
构成教唆犯既遂。由于乙杀丙尚在犯罪预备阶段,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犯罪预备。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犯
罪预备杀保安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无论是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头上安得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
责任阶层(主观要件)——要谴责教唆者,要求教唆者有教唆故意,——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1)过失教唆,如甲和乙聊天时,无意中和乙说起,丙强奸了我的女神小芳,我一定杀死他。由于小芳也是乙的
女生,乙于是杀死了丙,客观上,甲引起了乙制造违法事实,但主观上,甲不是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不值得
刑法谴责,不构成教唆犯。
再如甲是乘客,乙是司机,甲对乙说,我敢时间,闯红灯没事的,结果乙撞死行人,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甲不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因为教唆犯哪只能是故意犯,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
(2)未遂的教唆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如给他人一把空枪打人。侧重于针对实行者的教唆。教唆的未遂侧
重于教唆者的教唆效果,如甲给乙一把枪子弹卡壳,未能杀死丙。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野猪案,M甲教唆乙打死前面的“野猪”其实是小芳,甲想杀害小芳,乙以为
前方是小猪打死了小芳。甲故意引起乙制造了违法事实,至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甲是故意引起乙制造了
过失的违法事实,欺骗了乙杀死小芳,具有支配力。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土药案M甲告知乙“这是毒药你拿给”丙喝,乙听成“这是土药”乙拿给丙喝后死亡。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过失的违
法事实,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甲没有欺骗乙,对乙没有支配力,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违法阶层甲乙
成立共同犯罪,在责任阶层,分别评价,即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故意引起违法事实,不同点,间接正犯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帮助犯
违法阶层(客观方面)
帮助行为。第一、物理上的帮助,如提供刀具。第二、心理上的帮助,如加油、打气、强化犯意。另外,提供技能
方法、信息情报也是一种帮助行为。
如,甲想杀丙,乙告知甲丙的藏身之处,甲根据情报杀了丙,乙构成帮助犯。
【望风行为】,一方面为实行犯提供心理性帮助,另一方面,如果如主人回家,望风者加以阻拦,构成物理性帮助
。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帮助犯成立。
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是指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M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钥匙
,乙故意提供一把跟本无法使用的钥匙。乙不构成帮助犯。
M2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钥匙,情形1,在路上钥匙被小偷偷去了。情形2甲让乙放进报箱,乙放错了报箱,甲
未拿到钥匙,盗窃既遂。这两种情形乙本身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连接到正犯的危险流当中,理
论上称为帮助未遂。
促进他人制造违法结果,帮助犯既遂。帮助行为对正犯结果具有促进作用(因果性)M3 甲到丙家盗窃,乙提供
了有用的钥匙,甲拿到钥匙在路上丢失,甲之后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了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
是乙的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的帮助只维持到正犯的预备阶段,故乙的帮助行为只构成帮助犯的犯罪预备。
M4 甲到丙家盗窃,乙提供了有用的钥匙,甲拿着乙给的钥匙到了丙家,想去开门,发现门未锁,甲直接走进去
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了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是乙的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的帮助只维持到正犯
的预备阶段,没有维持到正犯的着手实行阶段,故乙构成帮助犯的犯罪预备。
M5,甲盗窃丙家,乙提供了有用的钥匙,甲这次把钥匙插入门里用力过猛,钥匙断在锁里,甲情急之下,用脚踹
开们,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的行为,并且该帮助行为维持到了,正犯着手行为阶段。乙的帮助行为在对正犯行
为的促进作用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不能构成既遂,只能成立帮助未遂。
M6,甲利用了乙有用的钥匙,盗窃丙家,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为维持到了实行阶段,并对甲的实行结果发
回来实际贡献,成立帮助既遂。
帮助未遂=不成立帮助犯≠帮助犯未遂
未遂的帮助犯(针对谁的(正犯的)帮助犯)=帮助犯未遂(表达帮助犯犯罪形态)
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过失促进不构成帮助犯。如,乙欲杀丙,向甲借枪枪谎称打猎,甲疏忽大意,将枪借
给乙,乙杀死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再如,甲欲杀丙,向乙谎称,去丙家盗窃,让其帮忙望风,乙同意,甲进入丙家杀丙,客观上乙故意促进甲的犯罪
行为,给甲的杀人行为提供了帮助,但是主观上乙只有帮助入室盗窃的故意,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只成
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帮助犯。
再如,m甲明知乙喝醉了酒仍将车借给乙,乙开车不慎将丙撞死,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由于交通肇事
是过失犯罪,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帮助犯,甲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帮助犯是一种犯罪角色,只能是故
意犯,不能是过失犯。
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1,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
类型1,野猪案,乙以为前方是野猪,准备开枪,但是枪里没有子弹,甲为了杀死丙,给乙子弹,丙中弹身亡。甲
故意促进乙制造违法事实,至此甲成立帮助犯(A),甲故意促进乙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是甲利用乙已有认识错
误,欺骗了乙,对乙形成了支配力(B)因此甲教唆犯的基础上成立间接正犯(A+B)
事前的故意 (二人行为分别评价)——赵某误以为昏迷的钱某已经死亡,叫孙某一起掩埋尸体,孙某发现钱某还
活着,为了杀死钱某,装作不知,反而催促赵某快一些,钱某活埋死亡。 赵某属于事前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过
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犯。孙某故意促进赵某制造违法事实,至此孙某成立帮助犯A,孙某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过失的
违法事实,利用赵某之前的认识错误,欺骗了赵某,对赵某具有支配力B,因此孙某在帮助犯的基础上,成立故意
杀人罪的间接正犯A+B。
类型2,土药案,甲以为乙女欲杀其丈夫丙,便将一包毒药交给丙,没有明说是毒药,以为乙知道是毒药,乙没有
杀夫之心,以为是土药,给丈夫喝结果丈夫死亡。甲故意促进乙制造违法事实,至此成立帮助犯,甲故意促进乙制
造过失的违法事实,甲没有欺骗乙,对乙没有支配力,甲不成立间接正犯,只成立帮助犯。
类型3,咖啡馆案,咖啡馆老板乙欲杀害顾客丙,将一包毒咖啡交给店员甲,并告知甲下次丙再次来临时,将毒咖
啡交给自己,一个月后丙到来,甲将毒咖啡交给乙,乙已经忘了此事,冲泡毒咖啡,丙喝后身亡。
甲将毒咖啡交给乙,故意促进乙制造违法事实,至此甲成立帮助犯。甲故意促进乙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乙已经忘
了此事,甲没有欺骗乙,甲对乙没有形成支配力,甲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间接正犯,成立帮助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判断标准,第一,是否明知,第二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如老板卖刀给顾客,顾客
说我买菜刀去杀小芳,不成立帮助犯;如小芳在店门口和老公打架,老公说我买菜刀砍了小芳,老板卖刀,成立帮
助犯。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1,承继的共同犯罪(中途参与,——接续)如甲正在杀丙,乙之前与甲没有通谋,临时加入,承继的共同犯罪就
是事前没有通谋。
在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后行为人只实施了取得财物行为,后行为人应当认定成
立承继的帮助犯。
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压制反抗行为,后行为人只实施了取财行为,后行为人应当认定成立抢劫罪承继
的共同犯罪。
因为上述二种类型犯罪是二行为犯,犯罪尚未结束,故后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
结束后帮总结:甲盗窃后——乙开车拉甲逃跑——窝藏罪
——转移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甲杀人后——乙帮助甲把刀扔掉——帮助毁灭证据罪
责任承担:(1)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此时乙参与进来取得财物,丙经抢劫无效死亡。事后查明,丙的死亡
是由甲造成的,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乙没有参与暴力
行为,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乙只构成抢劫罪。
(2)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参与进来踢丙一脚,丙死亡,事后查明丙是乙一脚踢死的。甲乙构成承继的共
同犯罪,虽然丙的一脚是乙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甲的暴力行为的危险流并未中断,属于多因一果,甲乙均需对丙
的死亡结果负责,二人均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
(3)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参与进来踢丙一脚,丙死亡,事后无法查明丙的死亡原因是谁造成的。甲乙构
成承继的共同犯罪,无论丙的死亡是谁造成的甲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甲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由于无法查明乙的
一脚是否造成丙死亡, 根据存疑时有利嫌疑人原则,乙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乙成立抢劫罪。
入户抢劫同理,甲入户抢劫,在户内打电话通知乙望风,甲乙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乙不适用“入户”加重法定刑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的帮助犯——如甲欲杀丙,看到乙追杀丙,暗中设置绳索绊倒丙,乙并不知情,乙顺利杀死丙。甲成立故意杀
人罪片面的帮助犯(既遂)乙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片面帮助者成立片面帮助犯。片面的帮助犯仅限于物理上的帮助,因为,心理上的帮助实行者并没有感受到帮助者
心理上的帮助。
甲乙共谋盗窃,乙望风,情形一、乙遇到主人回家,阻拦,乙构成帮助犯。情形二、乙没有遇到主人,乙对甲有心
理上的帮助,乙成立帮助犯。
情形二、甲欲盗窃,乙帮助望风,甲并不知情,乙遇到主人回家,阻拦,乙构成帮助犯。情形二、乙没有遇到主人
,乙对甲没有心理上的帮助,乙不成立成立帮助犯。
片面的教唆犯——甲将乙的妻子丙的照片故意放在,乙能看到的地方,乙看后大怒,杀了丙,多数观点认为甲构成
片面的教唆犯。
片面的实行——甲得知乙欲前往丙家抢劫,提前来到丙家,将丙打成重伤,乙来到丙家,顺利取得财物,肯定说认
为,甲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乙进构成盗窃罪。否定说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同时构成盗窃罪的
片面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乙仅构成盗窃罪。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1、共同犯罪与身份犯——第一,以实行犯为中心,先找实行者,第二,活学活用形象竞合。
如,国有控股公司,甲是安保经理(国家工作人员)乙是物流主管(非国家工作人员)乙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
产,请求甲不要声张,甲答应,乙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
再如,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虚报材料,乙负责欺
骗同事,办理保险理赔,二人共同诈骗保险金100万元。从甲的角度看,甲是实行犯,甲构成保险诈骗罪,甲乙
成立共同犯罪,乙是帮助犯。从乙的角度看乙是实行犯,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甲乙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
是帮助犯。综上所述,甲构成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乙构成职务侵占罪,保险诈骗
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总结:第一,谁是实行者就依谁来定罪,第二,大家都是实行者,依想象竞合处理;第三,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最
终定罪不一定需要同一罪名。
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之便,将本
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犯罪性质定罪。此规定不能推而广之。
2、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其实是一种身份犯,把作为人当成一个身份犯,只有有身份的人才能成为
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如只有官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妻子只能构成贪污罪的
共犯。同理不作为犯中,只有作为义务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的实行犯,无作为义务者只能构成共犯。
如乙女丈夫丙重病在床,乙指使甲将丙扔到马路上,乙是遗弃罪的实行犯,甲是遗弃罪的帮助犯。
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甲实施先行行为,导致乙陷入危险状态,则甲负有保护乙的义务,既有保护甲人身法益的义
务,也有保护甲财产法益的义务。
如,(开始是单独犯罪的场合)甲故意伤害乙将其重伤昏迷。丙路过要强奸乙甲在现场,不予阻止,甲构成强奸罪
的不作为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丁路过,盗窃乙的钱包,甲不制止,甲构成盗窃罪不作为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再如,(共犯的场合)甲乙共同伤害丙女共同将丙女打成重伤昏迷,乙又要强奸丙甲看到不予阻止。甲构成强奸罪
不作为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如乙又要盗窃丙女的钱包,甲构成盗窃罪不作为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
罪数罪并罚。
再如,甲乙共同入户盗窃,乙又要强奸女主人丙,甲看到未与阻止,甲的先行行为是平和手段,没有导致主人陷入
危险状态,甲不成立强奸罪不作为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兄弟多干了一件事,我要不要负责——对此一看作为角度,从作为角度看,需要考察违法阶层连带性(违法的连带
性)和责任阶层要件对此需要根据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分别判断。二看,不作为角度。
1、共同正犯
甲乙共同盗窃丙家,甲在客厅偷,乙在卧室偷,乙看到睡着的女主人丙,又强奸了丙,对此甲看到了没有搭理,继
续偷拿财物。甲对乙的强奸罪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在违法阶层,甲对该违法事实是否具有连带性,需要判断:第一
,客观上,甲对该违法事实提供了参与行为(实行行为)。第二,主观上甲有相应参与意识。此例中甲没有参与行
为,也没有参与意识。
甲乙共同盗窃丙家,甲在客厅偷,乙在卧室偷,乙被主人丙发现,丙抓乙,乙为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对此,
甲看到了没有搭理,继续偷拿财物,乙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罪,对于乙的抢劫罪,甲既没有参与行为,也没有参与意
识,故不用对此负责。只构成盗窃罪。如果甲参与暴力,则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如果甲对乙的暴力行为,提
供望风,或心理上的帮助,则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
甲乙共同杀丙,以为丙死亡,甲随后离开,1个小时后,乙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亡,将丙杀死。甲乙二人共同杀
丙,属于共同犯罪因为丙未此时未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此时二人犯罪已经终局,此后乙杀丙的行为属于实
行过限,甲既没有参与行为,也没有参与意识。
2、教唆犯
例1甲教唆乙盗窃丙家,乙看到女主人漂亮,便强奸了丙。丙是盗窃罪、强奸罪的实行犯数罪并罚。甲仅对乙的盗
窃行为有教唆的故意和行为,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甲在客观违法阶层对乙强奸罪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的连带性
,即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主观责任阶层,甲不具有教唆强奸罪的的故意,甲不要要对强奸罪负责。若客观违
法阶层具有连带性,主观责任阶层仅具有过失,则仅成立过失犯罪。
例2甲教唆乙 盗窃丙家,乙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乙成立事后转化抢劫。甲的教唆行为,
只是引起乙盗窃丙的财物,不蕴含将丙打成重伤的危险流。甲仅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既遂)
例3甲教唆乙暴力抢劫丙,但告诫乙不要闹出人命乙抢劫时,丙奋力反抗,乙杀死丙抢劫到财物。乙成立抢劫罪故
意致人死亡。甲教唆行为制造的危险流是暴力抢劫丙,该危险流包含了乙杀害丙的危险性,因此丙的死亡结果能够
归属于甲,但由于甲对丙的死亡结果持过于自信的过失,甲成立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
例4甲雇佣乙伤害丙告诫不要闹出人命,乙在伤害丙过程中,由于丙激烈反抗,杀死了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的教唆行为制造的危险流是伤害乙,该危险流蕴含乙杀害丙的可能性,丙的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甲。主观上甲
的丙的死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3、帮助犯
例1,甲帮助乙盗窃乙家在外望风,乙在屋内盗窃看到女主人颇有姿色,便强奸了丙。甲若要对乙的强奸罪负责,
条件是:第一,客观违法阶层,甲的帮助行为对乙的过限的违法事实要有违法的连带性,即具有促进与被促进的关
系。第二,主观阶层,甲要有帮助的故意,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故意,若客观违法阶层具有违法的连带性,主
观上无帮助的故意,而有过失则负过失犯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甲的帮助行为客观上对乙的强奸行为起到了帮助作
用,但是主观上甲只有盗窃罪帮助的故意,没有意识到,甲强奸丙,没有帮助乙实施强奸的故意,因此加对乙的强
奸罪不用负责。
例2,甲帮助乙盗窃丙家,在外望风,乙在屋内盗窃既遂后,丙发现了乙,乙为了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乙构成
事后转化型抢劫既遂。在违法阶层,甲客观上促进了乙的重伤丙的行为具有违法上的连带性,主观上,甲不具有帮
助的故意,甲因此对乙重伤丙的行为不负责任,甲构成盗窃罪帮罪犯(既遂)
例3,乙入户抢劫丙家,甲在外望风,告诫乙不要弄出人命,乙使用暴力抢劫丙时,丙奋力反抗,乙杀死丙,抢劫
到财物。乙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客观上甲的帮助乙抢劫和杀人的望风的违法事实,具有帮助作用 ,甲
应当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甲主观上,对丙的死亡虽然没有帮助的故意,但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甲构成
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
例4乙入户伤害丙,甲在外望风,告诫丙不要弄出人命,由于丙激烈反抗,乙便杀死了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客
观上甲的望风行为对乙的杀人行为具有帮助促进作用,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主观上甲对乙的杀人(具有故
意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总结1:
阶层与角色 共同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违法阶层
(违法的连带性) 客观上有参与行为
主观上有参与意识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教唆事实有无蕴含引起过限事实的危险) 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
责任阶层
(责任的个别性) 有故意负故意犯责任
有过失负过失犯责任 有教唆的故意负教唆犯的责任
有过失负过失犯的责任 有帮助的故意负帮助犯的责任
有过失负过失犯的责任
总结2:甲对乙的违法事实要不要负刑事责任,要先从作为的角度考察,若作为角度得出肯定结论,则不要考虑不
作为角度,否则,还要考察不作为的角度。
例如:甲乙共同盗窃丙家,甲在客厅偷,乙在卧室偷,乙看到女主人丙,有强奸了丙,甲看到了乙没有搭理,继续
偷拿财物。甲要不要对乙的强奸行为负责。第一,要从作为的决定考虑,甲不用负责,因为甲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
意识。第二从不作为的角度来看,甲也不用负责,甲的先行行为是通过平和手段的盗窃行为,没有对使丙陷入危险
,甲不用对乙的强奸行为负责,甲不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
再如:甲乙共同抢劫丙女,共同将丙打晕,甲在丙身上拿取财物,乙强奸了丙,甲看到了没有阻止,只说了句“你
能不能不忘初心”,从作为的角度,甲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甲不用对乙的强奸行为负责。从不作为的角度看
,甲对乙的强奸罪具有阻止义务,甲的暴力行为使丙陷入危险状态,甲应当对乙的强奸行为负责,甲构成强奸罪不
作为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难点)
需要先辨别认识错误的种类再做处理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1.共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只需要按照同一犯罪构成之间的认识错误处理即可。
如,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有打中,乙误以为丁是丙将丁打死。甲对丙成立故意
杀人未遂。乙是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甲而言,乙杀丁的行为对甲属于实行过限,甲既没有参与行为
,也没有参与意识,也没有救助义务,对此甲不用负责。
再如,打击错误:甲乙共同谋杀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也没有打中,乙由于没有瞄准打中附近的丁。甲构成故
意杀人未遂。乙是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未遂。根据法定符合说,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
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既遂。对于乙杀死丁的行为,对甲而言属于实行过限,甲既没有参与行为,也没有参
与意识,甲对此不需要负责。
3.甲乙共谋杀害丙,甲什么也没有打中,乙打中丙,客观违法阶层,客观上甲乙二人共同制造了违法事实,二人
具有协作关系,主观上二人具有共同参与意识,具有违法上的连带性;主观责任阶层,二人均具有杀人的故意,二
人成立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乙二人均需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甲乙共谋打碎蜡像馆的珍贵蜡像,甲什么也没打中,乙以为丙是蜡像将丙打死。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乙既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未遂,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对于乙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既无
参与行为与参与意识,也没有救助义务,对此甲不用负责。
狭义的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之间的认识错误
M例1 对象错误 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杀错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将
丁当作丙杀害。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
罪犯罪既遂。实行犯乙产生对象错误,教唆犯甲构成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
备,甲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的
教唆犯,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M例2 打击错误 甲教唆乙杀害丙,乙没有瞄准将丁杀死。乙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乙对丙构成故意
杀人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按照法定符合说,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
构成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实行犯乙打击错误,教唆犯甲也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说
,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既遂。
不同犯罪间的认识错误
甲教唆乙打死丙的宠物狗,乙没有瞄准,将丙打死。乙既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有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
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教唆犯。对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叫由于没有违
法的连带性不负责任。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以教唆的故意,实施了教唆行为,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
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是精神病人,乙不断点头,在没有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啥来人
。甲故意引起了乙制造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甲只有实施教唆犯的故意,没有实施间接正犯的故意
,不够成间接正犯。实行犯乙属于违法阶层的“犯罪”行为。
乙间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他人犯罪,产生了教唆犯的结果。
甲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的精神病刚好,具有责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
。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甲主观上想支配乙,也实施了支配行为(引诱行为)
但是未能形成支配力,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犯罪预备。间接正犯的着手标准是被利用者着手实行,在乙着
手杀丙前,乙具有责任能力,导致,甲对乙缺少支配力。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犯罪预备与故意杀人罪教
唆犯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PS犯罪形态写在最后)
甲误以为乙有精神病,教唆乙杀丙,随后乙杀了丙,事实上乙的老婆整天骂乙精神病,乙没有精神病,甲误以为乙
有精神病,甲引起了乙制造杀丙的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甲对乙没有产生支配力的可能性,甲
不构成间接正犯。
******以间接正犯的意思但他人知道了真相
M医生甲欲杀死病人丙,欺骗了护士乙,给乙一个针剂,让乙给丙注射,其实针剂是毒针,乙发现是毒针,仍给丙
注射。甲故意引起乙制造杀死丙的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甲给乙针剂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甲主观上想支配乙,客观上也实施了支配行为(欺骗行为)但是没有形成支配力,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犯罪
预备。甲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教唆犯及帮助犯)也触犯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论处,定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教唆犯及帮助犯)既遂。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最多成立中止不可能完全脱离。
脱离条件,——消除违法的连带性,不但自己的犯罪行为要停止,还要消除共犯之间物理上、心理上的贡献。
犯罪预备阶段(着手前) 实行阶段
教唆犯 有效阻止实行者 有效阻止实行者
帮助犯 消除帮助作用 消除帮助作用
共同正犯 消除预备行为对共同犯罪产生的物理的心理的作用 自动放弃,并有效阻止
对于教唆犯如果中止者采取放弃犯罪、采取有效阻止手段,因意外原因未能有效阻止,有可能成立中止。
对于帮助犯要求消除帮助作用(物理上、心理上),如甲要盗窃,乙给甲一把钥匙,乙后来又要回,甲暗中偷配一
把,甲盗窃既遂,乙未能有效消除不成立中止。
主犯,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首要分子和主犯没有一一对应关系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所犯罪行处罚,而不是全部成员所犯罪行。
从犯,其次要、辅助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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