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1

Contributor:游客138481484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20-09-14 17:07:35 Favorite:9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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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发尚,男,汉族,1958年8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奉节县XX镇。
1983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5年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尚
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1992年10月28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
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6月2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埔,女,回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奉节县XX街道,
暂住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清泉,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
暂住地南京市玄武区。1997年3月24日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
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
千元;2014年1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
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发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
人黄埔、杨清泉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以(2015)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王发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埔、杨清泉均犯
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清泉提出上诉。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10月27日以(2016)苏刑终280号刑事判决,驳回杨清泉的
上诉,维持原审对被告人黄埔、杨清泉的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王发尚的定罪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王发
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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