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小测试016
被告人陈龙平,性别:男,出生日期:1978年,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
身份证号码:421102197804050458,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文化
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初中毕业后在泉州市打工,
住址泉州市某区某路,政治面貌:无,违法犯罪经历:无。
1998年2月16日因盗窃罪被水头公安局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某某某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龙平盗窃一案,经水头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证实:被告陈龙平199年2月16日上午,
从云霄县搭乘福建03-02256号公共汽车前往泉州途中,
驾驶员停车加油,旅客苏美林下车购物,并未能及时返回上车之际,
窃取其遗落在公共汽车上的现金96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提取物证、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平趁旅客苏美林下车购物,并未能及时返回上车之际,窃取其遗留在公共汽车上的
现金9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身份证号码:421102197804050458,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文化
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初中毕业后在泉州市打工,
住址泉州市某区某路,政治面貌:无,违法犯罪经历:无。
1998年2月16日因盗窃罪被水头公安局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某某某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龙平盗窃一案,经水头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证实:被告陈龙平199年2月16日上午,
从云霄县搭乘福建03-02256号公共汽车前往泉州途中,
驾驶员停车加油,旅客苏美林下车购物,并未能及时返回上车之际,
窃取其遗落在公共汽车上的现金96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提取物证、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平趁旅客苏美林下车购物,并未能及时返回上车之际,窃取其遗留在公共汽车上的
现金9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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