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3)

Contributor:ls644576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9-03-02 19:36:04 Favorite:15 Scor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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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上市委审议工作监督
第四十四条上市委委员参加会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参加上市委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责;
(二)保守国家秘密、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和系统电子密钥,不得泄露上市委会议材料及会议讨论内容、
合议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将电子密钥出借给他人使用;
(四)不得利用上市委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或者利用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
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私下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触;
(六)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得串通发表意见;
(七)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声明与承诺》《回避或缺席申请》《委员工作底稿》等材料,
不得拖延、在会议现场或经由他人提出回避申请;
(八)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委委员为兼职委员的,受聘时应当向本所报告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的配偶持有的股票情况;受聘期间上述主体不得买入或者受让股票,不得持有所审议、
复审发行人的股票,卖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应当在转让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备案。
上市委委员为专职委员的,执行本所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所有关规定。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上市委工作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所对上市委委员进行考核监督。上市委委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本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委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或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七条本所建立对上市委委员的举报监督机制。上市委委员涉嫌违反本办法
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委员
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或者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的,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本所可以将上市委委员批评及予以解聘的相关信息公开,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通报有关自律组织。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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