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09年真题

Contributor:小七练字走你 Type:简体中文 Date time:2019-09-10 09:45:01 Favorite:10 Score:0
返回上页 Report
请选择举报理由:




Collection Modify the typo
答:1.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依据《合同法》第220条、地21条的规定,(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
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成立的是一个无名合同,因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存有合同漏洞,首先依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补充确定;不能适用《合同法》第61条的,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如费用问题适用赠与合同,装修工作的内容适用承担合同的规定;最后,不能类推适用的,适用《合同法》第
62条和第63条的规定。
(2)摔伤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属于工伤,且属于应当执行工伤保险统筹的范围,可请求用人单位落实工伤
保险待遇。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出租人
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没有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依据《和通风阀》第234条的规定,丙有权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盖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
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可对戊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戊向自己返还房屋的占有。理由是,在甲对戊的借款债务到期未获清偿
时,按照约定,戊虽有权住进该房屋,但戊只能采取合法的方式,而戊选择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侵夺丙对房屋的
直接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被侵夺的丙有权对侵夺人戊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戊向
自己返还房屋的占有。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Hot degree:
Difficulty:
quality:
Description: th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heat, the difficulty, the quality of automatic certification, the certification of the article will be involved in typing!

This paper typing ranking TOP20

登录后可见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